【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日期:2025-02-28 09:09 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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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

二、政策依据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余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8278号)。

三、申报条件

1.已由所在县(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运营时1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3.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

4.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近两年内入驻创业实体每年不少于15家,提供就业岗位每年不少于80人;孵化场所使用率近两年不低于80%

6.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创业服务的能力;

8.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孵化成功后,创业实体到期退出率总体不低于60%

四、申报材料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推荐函;

2.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3.《新余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4.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对照申报条件逐一提供佐证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管理团队情况和服务情况、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和孵化效果、循环孵化功能实现途径等内容,加盖公章

6.其他说明具备孵化基地条件、功能的材料(包括照片或视频)。

五、审批程序

1.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行文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齐材料并说明情况);

3.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4.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上会审核

5.市人社局上会审核

6.会议审核通过后,网站公示并提出考察意见;

7.由市人社局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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