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余自然资文〔2024〕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渝水区姚圩镇刘家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1.19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1954公顷,当地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渝水区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三、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督促渝水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你市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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