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日期:2023-11-08 08:27 来源:综合科 作者: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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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业务简述:

缴存登记是指公积金中心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单位账户),采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

公积金中心网站办理:可进入中心网站的单位网上业务大厅登入页面办理,企业无需到中心柜台办理。

2、柜台办理

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未通过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的,可在中心柜台办理。

办理材料:

1、《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中心网站下载)

2、《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中心网站下载)

4、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出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5、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6、单位正常缴费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市社保局业务专用章)

7、单位在职员工社保缴费花名册(加盖市社保局业务专用章)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生成公积金单位账号→单位领取密钥,开通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业务简述:

个人账户的设立是指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为职工设立、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个人账户的行为。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具体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操作手册》执行(中心网站下载)

柜台办理:未开通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可在中心柜台办理。

办理材料: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

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三)信息变更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业务简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变更时,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办理方式:

1、柜台办理;办理单位关键信息的变更;

2、网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单位非关键信息变更(内容包括: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单位邮编、单位发薪日、经办人固定电话号码、经办人手机号码)。

办理材料:

1、《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表》(中心网站下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业务简述:

公积金中心留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身份信息与职工本人所持证件不符需修改的。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办理方式:

1、柜台办理:办理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关键信息的变更;

2、网上办理: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职工非关键信息变更,内容包括: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身份证号码升位: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姓名、证件号码信息有误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以下证明材料提供之一(需注明变更前后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

①信息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②派出所出具的职工修改身份证信息的证明原件

③有曾用名的职工提供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

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变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四)注销登记

业务简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

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职工个人账户必须已完成销户或转移,单位应处于汇缴人数为零状态;单位未分配金额为零。

办理方式:柜台办理

办理材料:

1、《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

2、单位撤销、破产、分立、改制、合并等文件原件

3、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注意事项:

单位办理销户手续前,职工个人账户必须已完成销户或转移,单位应处于汇缴人数为零,未分配金额为零的状态。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五)账户转移

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业务简述:

同城转移是指职工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具体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操作手册》执行(中心网站下载);

柜台办理:未开通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可在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减少表》(中心网站下载)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个人账户异地转移

业务简述:

异地转移是指职工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的公积金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个人账户转入

申请条件:

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出申请前6个自然月在我中心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办理渠道:

网上平台办理:职工本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赣服通、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

柜台办理:中心柜台爱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业务。

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流程:单位为转入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单位或职工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柜台审核,并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异地中心审核、传递转出信息并将资金转出(由异地中心操作)→接收信息,并将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网上办理流程:职工选择办理渠道登录,身份验证通过→职工符合转入条件→点击申请→中心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申请发送至转出中心→对方中心进行信息校验→对方中心转出资金及发送职工相关信息→中心收到资金及职工信息后将资金分摊至职工个人账户。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办理的: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柜台申领或中心网站下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柜台申领或中心网站下载);

②《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柜台申领或中心网站下载);

③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个人账户转出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职工方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新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1)在本中心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2)在本中心无已发放或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在本中心没有因骗提、骗贷等不良记录纳入诚信限制行为的;(4)在本中心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办理流程:职工向异地中心申请将新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收到申请审核后,并将资金转出。

办理机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注意事项: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或有误的,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对接无误后,资金入账业务办结。

  (六)汇、补缴

汇缴

业务简述:

补缴是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铬信息应一致。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具体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操作手册》执行(中心网站下载)

柜台办理:未开通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可在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中心网站下载)

2、《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动时提供,中心网站下载)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补缴

业务简述:

补缴是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具体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操作手册》执行(中心网站下载)

柜台办理:未开通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可在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

特殊情形下补缴的还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原件。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七)缴存基数调整

业务简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

申请条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具体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操作手册》执行(中心网站下载);

柜台办理:未开通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可在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

1、《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

2、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需提供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中心网站下载)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二、提取服务

提取类型一:购买自住住房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且房屋用途为住宅,而非商业用房

2、两人(含两人)以上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是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职工本人、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必须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办理方式及流程

1、网上办理:职工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办理部分购房类型提取→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2、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时限及额度

一、申请必备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个人银行卡;

    3、两人(含两人)以上购房的,需提供买受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按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2)a)购买再交易住一次性付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b)购买再交易住(办理了异地住房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贷款银行手机APP相关贷款电子凭证或主贷人的征信报告。

3)购买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款发票。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总价。

2、a购买再交易住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

b购买再交易住(异地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24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

3、购房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4、购买拆迁安置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凭安置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时间延后12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网上办理时,上传的证件材料需原件拍照,图片应正规、清晰可辨;

4、尚有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1、网上办理——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2、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需发函至外部门协查的,7-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且房屋用途为住宅,而非商业用房

2、两人(含两人)以上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是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职工本人、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必须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4、房屋大修仅限于房屋承重墙体的崩塌复原、房顶塌损全面翻修、墙基严重塌陷的原。一般的家庭住房装饰、装修的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时限及额度

一、申请必备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个人银行卡;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

二、按照翻、修、建房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之日12个月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2、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3、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需发函至外部门协查的,7-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余公积金字【2014】31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职工本人、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必须是共同借款人且同时具备该住房的产权共有人条件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时限及额度

一、申请必备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个人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首次提取需提供)

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5、有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的,需提供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截止到提取当月前12个月贷款余额和月还款明细凭证。(加盖贷款银行信贷部业务章);

二、按照还贷情况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a异地购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手机APP相关贷款电子凭证或主贷人的征信报告等证明材料。

b)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1、应自贷款首次还款月起,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后续申请提取的时间以上次提取月份为年度提取对应月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总和(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自结清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金额。

3、当月已经申请办理了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年提取业务,在本月内不能同时办理该笔贷款提前全部结清业务。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尚有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3、在同一还款年度内不得申请办理多套房屋的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

4、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需发函至外部门协查的,7-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四:离、退休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离休或退休单位为其办理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方式及流程

1、网上办理: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职工下载“手机公积金APP或赣服通办理离休或退休类型提取符合条件即时转账

2、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网上办理时,上传的证件材料需原件拍照,图片应正规、清晰可辨;

4、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1、网上办理——符合提取条件即时办结

2、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办理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件原件;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六:出境定居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单位为其办理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

申请条件  

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办理方式及流程

1、网上办理:职工下载“手机公积金APP或赣服通办理租房提取→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2、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时限及额度

一、申请必备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个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二、按照租房类型情况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商品住房的应由提取申请人配合管理中心查证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后提供无房证明。

1、租赁公有租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1、租赁商品住房的,应在取得无房证明之日起申请提取公积金,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后续申请时间以上次公积金提取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须满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当年管理中心公布的租房提取限额

2、租赁公有租赁住房的,应在取得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申请提取公积金,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后续申请时间以上次公积金提取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须满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尚有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3、办理租房提取业务12月内不得申请办理购房及还业务

4、网上办理时,上传的证件材料需原件拍照,图片应正规、清晰可辨;

5、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1、网上办理——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2、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为其办理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公证部门出具有效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办理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满6个月。

办理方式及流程

1、网上办理:职工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办理离职类型提取符合条件即时转账

2、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应在个人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1、网上办理——符合提取条件即时办结

2、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十:患九种重大疾病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医学诊断意见书、住院期间的费用发票或相关费用凭证自大病发生当年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当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提取类型十一:享受城镇生活最低生活保障

设立依据

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余公积金委字【2010】01号)。

申请条件

   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办理方式及流程

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当年领取的低保收入明细;自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后续申请时间以上次提取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须满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当年领取的低保收入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2、职工应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活期储蓄一类账户;

3、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

柜台办理——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材料;

  3、经住建委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二手房(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5、个人信用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

  办理材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办理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管理中心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

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12329,6432135)、网上服务大厅、手机公积金APP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

1、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

2、业务咨询电话:12329,6436685。

3、邮箱:g6436616@163.com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电话、网络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1、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

2、投诉电话:12329,6436616。

3、邮箱:g6436616@163.com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网点

  1、服务热线 12329,6436685。

2、公积金服务网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联系电话6436685;

分宜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分宜县钤北环大道,联系电话5811918。

3、服务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4、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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