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3号)
二、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流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既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又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已经进行双重登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性质保留一个法人登记,并及时注销另一个法人登记。
三、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流程
(一)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社区业务范围主要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业务范围含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三)备案类别及提交材料
1.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的,以实际运营主体备案。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4.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附件5)。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撤销备案(附件7),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5. 办理期限
自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受理单位、地址及咨询电话
(1)市民政局 新余市堎上路15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790-6441767
(2)高新区社会管理局 新余市高新区春龙大道与赛维大道交叉口南140米 0790-6869017
(3)分宜县民政局 新余市分宜县开物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7楼县民政局1706室 0790-5811646
(4)渝水区民政局 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西头908室 0790-6222987
(5)仙女湖区民政局 新余市仙女湖区管委会1楼1112室 0790-6859280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该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我局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收到,并已作为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机构性质:民办营利性/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
请严格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的规定开展服务。
特别说明事项: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变更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请予办理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如下:
1.原 变更为 ;
2.原 变更为 ;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服务机构撤销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于你局备案,备案号 ,现终止服务,申请撤销备案。
(附件材料)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抄告函
: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的 ,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编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营利性/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9
督促备案通知
:
你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备案。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备案。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