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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新余市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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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权益,促进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资源、文化和旅游产品、文化和旅游活动及其他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公共数字文化和服务点以及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第四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方针,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兴办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应当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

第六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的开放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项目。

第七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事项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布。

第八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严禁违规占用、利用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公共娱乐场所为少数人员服务。

第十条 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项目的;

(四)进行与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五)对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或者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进行收费的;

(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侵占、破坏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的,由公共文化和旅游资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

新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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