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创建人民满意的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场所噪声是指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超过排放标准,开展广场舞、健身操、露天卡拉OK、器乐演奏以及网络直播唱歌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二、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户外公共场地,禁止时段:午间(12:00至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除上述时段外,可适度开展广场舞、健身操等娱乐、健身活动,但产生的声音不得高于60分贝。
三、逢高考、中考、其他学业考试和国家公祭日、哀悼日或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安静环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市民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因组织开展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噪声污染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公安部门对制造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城管部门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等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电话: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市生态环境局12369
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局12345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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