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矿山企业情况
2.2主要风险分析
2.3现有处置能力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2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3.3专家组职责
3.4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监控
4.2预警预防行动
5.应急响应
5.1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3应急响应启动
5.4应急响应程序
5.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5.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5.7信息发布
5.8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理赔
6.3调查与评估
7.保障措施
7.1救援队伍保障
7.2经费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7.7治安保障
7.8技术支持与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
8.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对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加快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新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余市区域内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矿山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矿山企业情况
全市现有非煤矿山企业59家(地下矿山24家,露天矿山35家)、煤矿1座、尾矿库30座。
2.2主要风险分析
煤矿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风险:煤层自燃、煤尘爆炸、瓦斯燃烧与爆炸、中毒窒息、冒顶、片帮、透水、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跑车等。
非煤矿山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风险:
①露天矿山——露天边坡滑坡或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火灾、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爆破作业伤害、放炮伤害等。
②地下矿山——火药爆炸、放炮、容器爆炸、触电、雷击、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透水与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起重伤害等。
③尾矿库——溃坝、洪水漫坝、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
2.3现有处置能力
2.3.1企业现有处置能力
煤矿:我市现仅有省属国有煤矿—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按要求设置了专职救护队,配备了防毒面具、自救器等应急救援物资。当地救援救护中心到矿救援时间小于30分钟。
非煤矿山:企业成立了兼职救援队伍。
2.3.2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救援主要依托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进行,并设置了新余救护大队。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配备了气体化验车、指挥车、装备车、生命探测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热成像仪、演习巷道设施、正压氧气呼吸器、便携式自动苏生器等一批现代化的救援装备,并按照集中指挥、集中轮训、分散履职、集中调遣、分级把关的原则运行,对下属4个大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救援范围覆盖了全市矿山企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新余供电公司、电信新余分公司、移动新余分公司、联通新余分公司、江西矿山救护总队。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矿山事故灾难和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矿山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审核《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3.2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矿山的各项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矿山工作的情况,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演练,组织、编制、修订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承担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情引导。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承担应急处置、监测预警、装备保障、技术保障、应急救援等事务性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应急平台项目建设的审批。
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遇难人员家属给予临时救助,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越界开采引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和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的恢复。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对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处理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的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市卫健委:负责医院的联系及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国网新余供电公司: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电信新余分公司、移动新余分公司、联通新余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江西矿山救护总队: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业救援。
3.3专家组职责
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4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县(区、管委会)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矿山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3.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管委会)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若国家、省成立了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则我市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现场应急值守;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江西矿山救护总队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到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应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驻新余通信运营单位、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气象、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负责事故灾难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矿山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亲属安置、安抚;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社会捐赠;污染物清理处置、环境恢复等。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2)市、县(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并按程序上报江西省应急指挥机构。
(3)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矿山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矿山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矿山企业应及时收集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矿井与露天采剥作业场所和尾矿库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做好监测、监控工作。
4.2预警预防行动
(1)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当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就近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及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认为可能发生较大或者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分析,利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预警预报,当发生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采取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当发生事故预警时,应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属地)是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核查、收集、报告(包括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等。
5.2.2信息报告的范围
(1)一般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信息报告的方式、时限
(1)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向事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2)一般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的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60分钟内电话报告、9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60分钟内电话报告和9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同时持续核实、跟进并续报突发事件情况。
(3)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信息:发生较大或紧急突发事件(以省委总值班室《紧急信息报送范围》为准),事发地的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同时持续核实、跟进并续报突发事件情况。其中重特大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切实把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职责,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初次报告情况不明、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应急响应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Ⅰ级)和重大事故灾难(Ⅱ级),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应事故灾难级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发生较大事故灾难(Ⅲ级),成立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发生一般事故灾难(Ⅳ级),由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5.4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总指挥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及总指挥职责,启动相应响应。
(3)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矿山事故灾难情况,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4)事故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管委会)政府及矿山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知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5.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项如下:
①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组织专家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医疗、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矿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组织各种应急保障。
5.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工作地点救援人员的安全。
5.7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
5.8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理赔
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更好地开展。
7.保障措施
7.1救援队伍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救援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要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7.2经费保障
各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由矿山所属县(区、管委会)政府负责筹集。
7.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救援工作。
7.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县(区、管委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物资更新。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有关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的信息收集,通信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有关人员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和保护。
7.8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矿山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需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有关人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
(3)演练。本预案的演练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8.2奖励与责任
(1)对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过程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3)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或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90-6415110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