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应急任务
1.5 适用范围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工作机构及分工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信息报送
4.2 通知和启动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监测
4.5 联络与信息交换
4.6 指挥和协调
4.7 安全防护
5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终止条件和程序
5.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响应场所保障
6.3 设施设备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文件保障
7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7.1 应急演习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值守
8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8.1 责任与奖励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日期
附件1 主要应急设备物资表
附件2 辐射采样监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修订2022年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西省辐射事故应急实施方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实施方案》
《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新余市辐射事故应急实施预案》
1.3 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 应急任务
1.4.1 市生态环境局的应急任务
(1)牵头制定、修订本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导县区开展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做好辐射监测、取样等工作;
(4)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辙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6)负责与当地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1.4.1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应急任务
(1)牵头制定、修订本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指令,协助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做好辐射监测、取样等工作;
(4)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辙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6)负责与当地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1.4.3 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任务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责任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
(4)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监督管理的事故责任单位,其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应接受省生态环境厅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我市境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和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应急准备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辐射事故类型,启动本预案及实施方案。
3.1工作机构及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机构由局相关科室、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以及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成。
3.1.1 局机关的职责
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2)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并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值班;
(4)协助做好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综合科的职责
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规财与宣教科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2)协调落实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资金需求。
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2)建立全市辐射事故应急联系网络,必要时提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3)开展公众科普宣传;
(4)负责履行应急专家组、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能力建设工作,指导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5)牵头制定、修订新余市辐射事故应急实施方案,制定、修订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方案;
(6)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技术支持和指导评价。必要时,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7)负责做好辐射应急对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其它局、委、办)、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日常联络、信息交换和事故报告工作。
监测与自然科的职责
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市环境信息中心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2)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做好相关的公众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3)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召开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会;
(4)负责应急期间的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5)负责应急期间指挥大楼的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2)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3)协助事故后果评价和事故处理工作。
3.1.3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本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参与应急相关工作;
(2)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
(3)参与辐射事故响应及调查相关工作。
3.1.4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职责
参照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区县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等各方面工作。
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单位组成。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下设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局应急办下设舆情信息组、综合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
3.2.1 局应急领导小组
局应急领导小组是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2.1.1 人员组成
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单位成员组成。应急总指挥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应急副总指挥为局分管领导担任,并作为应急总指挥替代人;局核总工协助应急副总指挥工作。局办公室、综合科、规财与宣教科、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市环境信息中心、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2.1.2 主要职责
(1)审议《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指令,指挥、指导市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跨设区市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3)批准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4)批准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汇报的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5)批准或授权发布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
3.2.2 局应急办
局应急办在应急响应期间是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根据辐射事故类别特征,按照本预案和相应实施方案综合协调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内各应急响应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局应急办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市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长任局应急办副主任,并作为局应急办主任替代人。局办公室、综合科、规财与宣教科、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市环境信息中心、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科室(局属各单位)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局应急办设在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
局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传达和贯彻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系统内各应急响应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签署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3)根据事故情况,指定专家组成员;
(4)签发应急行动方案、事故询问单等局应急办对外发布的各种文件;
(5)审批应急日常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程序;
(6)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
(7)负责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
(8)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2.1 舆情信息组
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局办公室、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等相关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搜集、分析及应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2)负责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公众宣传和公众咨询。
(3)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社会公开信息文稿;
(4)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召开辐射事故新闻发布会;
(5)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专家解读,应对煤体采访。
3.2.2.2 综合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相关人员参与。主要职责: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综合保障工作,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物资、资金、通信、车辆等保障。
3.2.2.3 应急专家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相关同志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技术专家和外聘技术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
(1)为局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事故特征,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预测报告事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及干预行动建议。必要时,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理;
(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
(4)负责收集辐射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提出应急措施。
3.2.2.4 现场协调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相关同志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事发地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接受和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
(3)接受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的报告,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
(5)负责各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
(6)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8)编制现场指挥情况报告报局应急办。
3.2.2.5 应急监测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相关同志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监测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制定辐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配置标准;
(2)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响应的准备和管理,以及应急监测人员的培训;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向局应急办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
(4)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搜寻工作,负责对搜寻到的放射源进行收贮;
(5)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评估辐射环境状况并向局应急办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6)按照局应急办指令,支援区县生态环境局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3.2.2.6 现场处置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相关同志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相关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制定辐射事故处置设备、防护装备配置标准;
(2)负责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日常准备和管理,以及现场处置人员的培训;
(3)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污染区域地面道路及建筑物等受污对象去污处理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4)及时收集辐射事故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安全防护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局应急办。
3.2.2.7 事故调查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相关同志担任组长,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相关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问询、调查,以及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
(2)及时收集辐射事故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调查工作,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应急办;
(3)负责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局应急办。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信息报送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事故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
(3)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判为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2 通知和启动
4.2.1 通知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进行电话和书面报告。
局值班室在接到电话报告并记录后,立即通知局应急办主任。局应急值班员接到其他渠道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核实后立即通知局应急办主任,并根据局应急办主任的指示通知相关人员。
4.2.2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新余市和各区县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并向省生态环境厅请求协调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电话或书面报告。
表1 新余市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市生态环境系统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表
|
应急 状态 |
响应 级别 |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下设应急响应组 |
区县生态环境局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
||||||
|
舆情信息组 |
综合保障组 |
应急专家组 |
现场协调组 |
应急监测组 |
现场处置组 |
事故调查组 |
|||||
|
一般事故 |
Ⅳ |
—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 |
|
较大事故 |
Ⅲ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事故 |
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大事故 |
Ⅰ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一般不启动;O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3 特殊情况下的启动
在未接到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但了解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辐射事故时,局应急办主任可视情决定应急组织的响应级别和启动范围,下达应急准备指令。
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应急支援工作需求时,局应急办主任可视情决定应急组织的启动范围,进行支援。
4.3 应急响应
4.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指挥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等工作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各响应组应组织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局舆情信息组加入市舆情信息组
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牵头,局办公室、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等相关人员参与,配合市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控、舆论引导、新闻报道、公众宣传和公众咨询等工作。
(2)局应急专家组加入市专家咨询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技术专家和外聘技术专家参与,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市专家咨询组工作。
(3)局现场协调组加入市现场指挥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局应急监测组加入市现场监测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牵头,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监测人员参与,负责组织、部署与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市现场监测组工作。
(5)局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加入市调查处置组
由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科牵头,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区县相关人员参与,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和调查工作,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市调查处置组工作。
(6)其他工作组
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市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市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的相关工作。
4.3.3 Ⅳ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应急支援工作需求时,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派遣相关工作组进行支援,必要时邀请辐射应急专家加入,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
4.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确定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市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4.5联络与信息交换
局应急办按照相关程序负责与厅应急办及有关单位(其它局、委、办)、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局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6指挥和协调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辐射事故级别特征,负责协调、指导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积极配合。
4.6.1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技术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6.2 对外协调
当现场检查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和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以及交通管制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联系;
(3)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
4.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市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终止条件和程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终止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状态:
(1)接到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2)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如果发生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辐射事故,需接到事故设施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确认应急状态已终止,并且经过技术分析,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事故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终止局内应急响应。
5.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局应急办的指令和工作需要开展下列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各应急响应组应在两周内向局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局应急办负责汇总,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Ⅲ级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各应急响应组在应急终止后两周内向局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
Ⅳ级应急状态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应急终止后两周内向局应急办提交本单位的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资金、场所、设施设备、物资和文件保障等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资金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响应场所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用于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人员指挥和办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物资和文件保障等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包括指挥大厅等响应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6.3 设施设备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6.4 物资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5文件保障
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7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7.1 应急演习
市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区域性演练和全局性演练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水平。
7.2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7.3应急值守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的接报由局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局应急办负责通知。应急值守包括应急值班员24小时手机值班、局应急办日常值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励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适时组织修订。预案由局应急办组织制定、修订并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相关附件,由局应急办组织修订并审批。
局应急办指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后向局应急办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8.4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主要应急设备物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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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业方式或资源功能 |
重点应急资源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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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 |
预警装置 防毒面具、防化服、防化靴、防化手套、防化护目镜、防辐射服 氧气(空气)呼吸器、呼吸面具 安全帽、手套、安全鞋、工作服、安全警示背心、安全绳 碘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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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通信 和指挥 |
应急指挥及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车、应急指挥船 对讲机、定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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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采样设备 辐射仪器监测设备 应急监测车(船) 无人机(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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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辐射采样监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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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仪器名称及型号 |
主要功能及用途简介 |
仪器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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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便携式环境X、r剂量率监测仪(型号:FH40G+FHZ672E-10) |
FH40G+FHZ672E-10是为监测γ射线剂量率及其剂量而设计的便携式探测仪。其内部对应探头能够准确测量从天然本底(约100 nSv/h)到最高值(1 Sv/h)范围内的辐射剂量。功能强大的操作软件和一系列式的外部探头可满足健康物理领域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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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量程长杆X、r剂量率监测仪 (型号:FH40G-X) |
FH40G-X长杆辐射测量仪,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长杆材料,采用双GM管高量程探测器(可选配NaI(Tl)闪烁体、He-3管探测器),可延伸4m,重量仅2.6公斤。广泛应用于核电厂、核工业、再循环工业、应急响应、消防队、核医学和科学研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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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α、β表面污染仪(型号: CoMo-170) |
CoMo-170辐射污染物检测仪是为同时测量α、β、γ表面沾污而设计,可以固定或者移动使用并直接或间接检测表面沾污(擦拭测试样品)。此仪器携带方便,操作简单,广泛应用在环保、海关、卫生、核工业、核电站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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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便携式能谱仪(型号:RIIDEye M-G) |
· 能谱仪分析技术提供更快更精确的核素识别,彩色编码峰提供更多的放射源参数,天然钾稳定连续增益使得它在变化环境中也能获得精确的结果,功能设计,双手或单手操作且可以使用多个探测器,通过以太网和移动式存储卡传输数据,具备核素识别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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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空气取样器 (型号:CF-901) |
CF-901便携式大流量空气取样器用于放射性碘和气溶胶的简单取样以及微尘的连续取样。取样器采用坚固铝合金外壳,重量小于4.5kg。轻质和耐用的结构确保在任何条件下快速取样。订货时请指明:流量范围,测定体积的单位(CFM 或LPM)和打算使用的过滤收集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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