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推动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有删减)
推动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
为更好推动我市“十五五”时期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倍增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动、多方协同”的原则,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竞争力、创新力、带动力的上市公司,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二、工作目标
——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全力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积极培育新的上市挂牌公司,力争到2030年末,新增境内外企业上市或申报企业达6家,上市公司总数达12家以上(含过会),全市各县区实现上市公司全覆盖。
——大力夯实后备梯队。力争每年动态保持1家以上企业在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1家以上企业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审核。力争到2030年末,规范股改企业达4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5家以上、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入板企业达30家。进入江西省重点拟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达20家、市级重点拟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80家以上。
——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从严控制输入性风险,确保风险零输入;做好本土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支持措施
(一)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建立拟上市企业“蓄水池”
1.大力挖掘和培植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培育符合主体资格、符合新余产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意愿明确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上市;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传统优势产业龙头企业等企业上市;通过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跟踪、动态管理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构建企业上市基础培育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建立拟上市企业“蓄水池”。健全完善“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各县(区)组织金融、科技、工信等部门,继续深入挖掘辖内优质企业资源,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遴选不少于80家企业纳入新余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进行培育孵化,建立我市拟上市企业“蓄水池”。(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招大引强充实上市蓄水池。聚焦招引“产业能落户、总部能迁移”的优质企业,重点从符合“已申报上市但撤回材料、头部私募基金已投资、短期面临资金困难”等特征的企业中筛选招商重点标的,组建专家团队,严格调查审查,逐个谈判攻关,充实上市蓄水池,实现招大引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引导,提升企业培育质效
4.强化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自愿+准入标准”,建立我市拟上市企业蓄水池(白名单)制度,充分利用科贷通、工信通、产业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一揽子金融工具,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和驻市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人才引进、项目审批、设备更新贷款政策、技术评审、研发支持、发明专利、专项申报、企业用工、信贷支持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功能。突出企业孵化和规范辅导功能,积极推动企业进入“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孵化,鼓励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签订企业上市培育孵化合作协议,推进企业股改、挂牌、游学、培训等。加强与新三板、北交所等市场互动衔接,开展常态化投融资路演等活动,积极集聚各类资本要素。(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搭建上市培育服务平台
6.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服务江西资本市场基地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华中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育辅导、培训宣传等全方位上市服务。依托省、市国有投资平台,积极对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向我市优质拟上市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资委、市投控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用好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充实新余市金融顾问团,聘请一批专业性强的全国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沪深北交易所的专业人士作为我市金融服务顾问。充分发挥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优势,为我市拟上市企业量身定制专业化、个性化上市方案,助推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我市有条件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银团贷等,为并购重组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人行新余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部门协同精准帮扶,提升指导服务效率
9.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多种形式,定期邀请证券监管部门和沪深北港交易所、券商、会所、律所、投资机构、股交中心等行业内知名专家到我市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形势,为拟上市企业和政府服务企业上市干部提供资本市场专题培训。组织企业家赴沪深北港等交易所和优秀上市公司实地考察,联合市场化机构举办非官方轻松的学习交流沙龙等,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和优势,引导企业家自发产生利用上市、发债等手段做大做强企业的意愿。(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职能作用,建立税务、环保、国土、城管、消防、发改、商务、人行、外事等跨部门快速服务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合规证明开具速度;协调组织、人社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和金融服务部门引进培养熟悉资本市场人才、高端技术性人才等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城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提供优质政务服务。支持省内外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和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规范股改,企业因改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依法提供变更登记便利,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备案、证照补办等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快速服务机制,提高办理速度。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环保等重大问题,依法妥善办理。(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实施精准帮扶。对于“十五五”时期有希望申报或上市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以及离上市标准差距较近的重点企业,组建“1+1+1”帮扶挂点团队,即一名市领导、一名县(区)领导、一名上市服务专家,在全面摸清企业实际情况基础上,实施精准帮扶。针对规模较大、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离上市标准差距较近、且正在实质性推进上市过程的重点拟上市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困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帮助企业完善具体上市板块目标计划、梳理上市进度、对接相关资源、排除异常干扰。力争实现6家以上企业在“十五五”时期上市或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形成长效服务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将上市挂牌工作网络延伸到各类园区,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金融服务部门全力做好拟上市挂牌企业的遴选、培育、股改、辅导、申报等阶段的具体服务工作,县(区)金融服务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承担各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推动工作。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强化服务,其它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后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指导,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切实防控上市公司风险
14.严控输入性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切实承担属地责任,以收购或招商等方式将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辖区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并征求省、市金融管理、服务部门意见,做好前期风险评估,加强资本市场重大异常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共享,切实防范输入性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做好本土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内上市公司异常经营状况监测,对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应协调各方尽早采取支持措施改善基本面,切实做好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退市等风险。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日常网络舆情监测,重点追踪不实信息以及负面影响且热度较高的舆论,并通过发布积极利好信息对冲部分负面舆论造成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1.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市领导挂点帮扶部分重点拟上市企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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