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运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铺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运行管理以及行政许可和关联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审管衔接、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为重点,采取多种相对集中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集中主要包括:
(一)事项划转集中。由市、县(区)政府指定本级集中许可部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实施,实现审批集中受理和审管分离。
(二)受理入口集中。按照国务院、江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有关要求,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统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依托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企通、赣政通APP等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推行全程网办。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实现“一门通办”和“一网通办”。
(三)关联事项集中。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统领,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集中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事项划转与承接、审管职责边界等发生分歧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改革精神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是市本级集中许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推动简政放权;
(二)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指导和督促全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三)负责统筹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受理,对划转至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负责;
(四)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等;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未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和决定,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负责;
(二)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等;
(六)负责办理集中许可部门转办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等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集中许可部门;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清单管理,根据事项划转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政务服务数据的共享开发工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退回)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应按照“高频高效、便企利民”原则,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
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或尚不具备事项划转集中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受理入口集中、关联事项集中等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为原则、不集中为例外”的要求,实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即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向一个科室进行职能集中、审批服务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物理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数据集中,同步做到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全面实现审批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第十五条 集中许可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部署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挖掘本地本部门“特色一件事”,整合优化跨部门办事流程,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数据协同,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行容缺事项承诺办、跨域事项异地办、疑难事项帮代办。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进驻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要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许可事项,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授权综合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集中许可部门提供的受理凭证,无受理凭证的视为进驻不到位。
第十七条 建立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体系。集中许可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建立健全首问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信息公开、政务服务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效能考核机制。由集中许可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情况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政务服务指标)和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窗口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保证行政审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评估机制。由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联合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成效进行评估:
(一)事项划转集中。对改革后事项划转的承接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新增划转或退回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意见建议;
(二)受理入口集中。对各部门实施“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效、办事流程、办事效率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三)关联事项集中。对“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技术支撑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评估结果以文件形式发送相关部门。对涉及事项划转的意见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要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及完成时限,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评估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四章 审管联动
第二十条 集中许可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协商或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一)行政许可有关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事项;
(二)有关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改革事项;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结,现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相关复议、诉讼、信访、举报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调整更新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集中许可部门,并加强对集中许可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涉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集中许可部门做好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对涉及影响审批行为的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集中许可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推行网上受理、无差别受理,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创新使用远程勘验、数字勘验等新型方式,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现场核查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及时组织或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限时办结。
第二十四条 需要多部门联合勘验的,由集中许可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成立联合勘验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有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事项划转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设有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由集中许可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需要抽取专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集中许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集中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以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查结论作为前提和依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依法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推送至集中许可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核查实施部门。集中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结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跨省变更等需要登记所在地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须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相关情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集中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有关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集中许可部门要优化完善“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通过平台流转至审批后台审批。
属于事项划转集中的,集中许可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和监管所需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与审批相关问题及时回转给集中审批部门。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权,厘清监管事权,明确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要求开展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吊销行政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决定、行业监管措施,或认为行政许可需要被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应当及时向集中许可部门提供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材料和处理建议。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中许可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整改、反馈、监督相衔接的行政许可反馈机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线下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开展好差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集中许可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或转办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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