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精准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
(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六)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巩固脱贫成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事业单位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资产出让等情况;
(九)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方面的政策和执行情况;
(十)其他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的协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公开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巩固脱贫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内容,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
(三)政务服务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公示公告栏等。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分层级分领域梳理确定法定公开事项,规范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细化公开业务事项、内容标准、公开依据、责任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等要素,确保公开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融合编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与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增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后,应当将相关内容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布。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颁布、修订、废止,需新增、变更或取消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
(二)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要划转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新增、变更或取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五条情形的,由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相关依据,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的使用,将主动公开事项逐一对应到政府网站具体栏目,提升政府信息的可及性与获取便捷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公布监督电话、设立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凡未编制或调整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应公开未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本细则执行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25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新余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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