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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新余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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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法主体

名称: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新余市仰天大道623号

联系电话:0790-6736810

邮编:338000

二、执法职责

1.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6.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7.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8.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1.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

2.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配合做子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贯彻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收到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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