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方案文件规定,现将新余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新余市民政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堎上路15号
邮编:338000
电话:(传真)0790-644112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年检、备案等。
三、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国务院第666号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四、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在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申请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起60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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