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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新余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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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名称: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东大道69号

联系电话:0790-6441799

邮编:338000

二、执法权限

负责本市区域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含省厅委托)省属以下露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含省厅委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初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依法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停产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职权。

(六)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确认;负责权限内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负责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负责其他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八)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五、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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