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新余市教育局
办公地址:新余市堎上路272号
联系电话:0790-6442420
邮政编码:338000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行政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
4、《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条、第十二条(行政检查)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三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5号)第八条(行政检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检查)
7、《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第三条;《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第十三条(行政检查)
8、《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第五章第四条(行政检查)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第四大点(行政检查)
监督方式
自觉接受市人大、市监委、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察和督促。内部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由局信访办负责,监督电话:0790-6442641。
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在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公开听证。
2.行政相对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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