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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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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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360104005000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安全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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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360104007000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三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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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360204001002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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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360204006000 |
对实施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处罚: 对跨县(市、区)的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对跨县(市、区)的直接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跨县(市、区)的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1.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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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360304001000 |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1.调查责任: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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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360604006000 |
对有关单位厦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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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361004004001 |
油气(长输)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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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361004004003 |
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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