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360500202208081001 |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赣统字〔2020〕6号)附件:《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
省、市、县 |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