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检查内容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134号修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制定、领购、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用票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 票据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核查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行政检查 行政事业性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发布,第134号修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收费单位预算使用收费票据的制定、领购、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 | |
| 2 | 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 执收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是否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检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 省、市 | |
| 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财务核算 1.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情况;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3.会计核算合法合规性;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8.《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务核算 1.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情况;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3.会计核算合法合规性;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7.《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8.《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省、市 | |
| 4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法规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是否到位 现场查看是否开展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现场查看是采购活动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省、市 | |
| 5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从事人员的资格,开展业务规范情况 听从省市统一指挥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从事人员资格及业务规范情况 听从省市通一安排 | 省、市 | |
| 6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代理记账公司的从事人员的资格及业务规范情况 据省市文件统一部署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从事财务人员的资格及业务规范情况 听从省市统一指挥 | 省、市 | |
| 7 |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省、市 | |
| 8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 检查会议定点场所网上各项信息要素是否准确 检查会议定点场所网上各项信息要素是否准确 核查会议定点场所网上各项信息要素是否准确,如场所基本信息,可承接会议类型,会议室、住房、餐饮报价,协议完整性等。 检查网上注册的会议场所是否属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检查网上注册的会议场所是否属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核查是否属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协议价格落实情况,费用结算情况,信息注册情况。 根据新余市财政局印发的《新余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余财行【2016】1号)文件,新余市财政局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的协议书。 | 省、市 | |
| 9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采购人、代理机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设定倾向性、限制性条件,或者设置过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导致中标价格虚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设定倾向性、限制性条件,或者设置过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导致中标价格虚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代理机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的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代理机构擅自修改采购文件,与采购人、供应商进行围标串标活动,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擅自修改采购文件,与采购人、供应商进行围标串标活动,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在评标现场坐地起价、索要超标准劳务费的,利用废标、流标权力帮助特定企业中标的,私下接触供应商,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违反保密原则向他人透露评标行踪、评标信息等行为评审专家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在评标现场坐地起价、索要超标准劳务费的,利用废标、流标权力帮助特定企业中标的,私下接触供应商,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违反保密原则向他人透露评标行踪、评标信息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未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验收情况等违法行为采购人未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验收情况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项目应当进场交易而不进场或私自交易以及应当线上交易而不线上交易采购项目应当进场交易而不进场或私自交易以及应当线上交易而不线上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法及其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 省、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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