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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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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项编码 主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 360655002000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三、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十四)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当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4.《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3条:(四)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工作……
2 360655003000 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五:切实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明确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六)监管一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承担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修订<江西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金发〔2018〕2号))第二十八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每年对交易场所进行综合评估。
3 360655004000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七):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3.《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5.《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三条:(四)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工作……
4 360655005000 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十):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现场检查可采取询问商业保理企业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十二):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常规性监管措施。(十九):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3.《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3条:(四)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工作……
5 360655007000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监督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8号)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4.《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2〕7号)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6 360655008000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32号令)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三条:(四)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全省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工作……
4.《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赣金发〔2018〕1号)第五条: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企业的统筹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指定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风险防范、违规处置等工作。
7 36105500600Y 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第63项: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3.《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四条:(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准入审批与发展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8 36105500700Y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第63项: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十七):在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商业保理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十八):各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股权变更申请,对新股东的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入股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严禁新股东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保理企业。
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的经营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4.《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四条:(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准入审批与发展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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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6105500800Y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第63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监管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责任,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并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3.《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厅字〔2018〕137号)第四条:(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准入审批与发展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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