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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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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5900100Y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360259001001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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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360259001002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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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360259001003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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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360259001004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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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的处罚。360259001005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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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处罚 360259001006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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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60259001007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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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360259001008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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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360259001009 |
行政处罚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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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5900100Y |
对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检查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检查360659001001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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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检查360659001002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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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