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该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件原件及律师执业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4.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7.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新余市司法局地址: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272号政法大楼121室;联系电话:0790-6441151。
2.分宜县司法局地址:新余市分宜县政务服务中心2007室;联系电话:0790-5880568。
3.渝水区司法局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人社大楼东侧1楼;联系电话:0790—622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