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新余市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全市粮食购销领域执法实际,制定了新余市《粮食购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新余市粮食局
2023年10月18日
新余市粮食购销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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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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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0 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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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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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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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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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 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 |
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在粮食监管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 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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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1〕48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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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 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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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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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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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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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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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余市粮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粮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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