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经济发展局)、本局各科(室)、中心: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全覆盖”的通知》(余司法字〔2022〕1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新余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余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新余市统计局
2022年7月27日
新余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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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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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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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 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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