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管理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行政裁量规范

【免罚清单】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访问量: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4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人均收取金额500元以下或收取物品人数占总人数10%以下的,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返还财物

5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招用人员不涉及童工,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6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7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未对相关主体造成实际损害,主动明示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8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9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10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尚未实际对应聘者开展体检,也未对其造成损害,主动取消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消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要求

11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退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