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余退役军人字〔2021〕14号
各县(区)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工作意见》已经2021年7月21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 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享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优抚对象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通知如下:
一、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对象
申请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对象为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 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 员)、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统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租金减(免)标准
对符合条件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优惠标准执行。
三、租金减(免)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人数认定
以申请人数为准。
四、执行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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