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印发《新余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和《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分级审批制度》的通知

余公积金字202418

中心各科室、分宜办事处:

    现将《新余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和《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分级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65日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未按《新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三条逾期贷款催收,是指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针对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发出催收提示和通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借款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的过程。

第四条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与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机构和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办事处机构和受托银行按期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报告。

第五条逾期贷款分类标准

逾期贷款按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 2 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 3 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三)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 4-5 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 6 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借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的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类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全额收回。

第六条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扣划住房公积金;

(七)发送《律师函》;

(八)法律诉讼;

(九)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一)对于正常类、关注类逾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机构及受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提醒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二)对于次级类逾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机构及受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可以采取第五条(一)至(五)多种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三)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在按次级类逾期贷款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第五条(六)至(九)所列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按照《公积金偿还贷款承诺书》中承诺条款,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和贷款余额,或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通过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处置抵押物等方式依法收贷。

(四)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有关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经核实后再上报相关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条  逾期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所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要加强与受托银行的联系,不断完善《受托银行考核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降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每月及时统计逾期贷款名单,及时更新逾期和催收进展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