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顺产: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八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98天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引产: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九条第五点: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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