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 新余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更新日期:2024.5.7 |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 | 公安 | ||||||
| 中央立项 | 1 | 证照费 |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 挂车反光号牌:5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 不核发不反光号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架。 |
市交警 | |||
| ①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 挂车反光号牌:5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 临时号牌5元。 |
市交警 |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不核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市交警 | |||||
| ③号牌架 | 不核发号牌架。 | 市交警 |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机动车行驶证:10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机动车驾驶证:10元 |
市交警 |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临时入境号牌:5元 临时入境行驶证:10元 临时机动车驾驶证:10元 |
市交警 | |||
| 二 | 自然资源 | ||||||
| 中央立项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市自然资源局 | |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市自然资源局 |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市自然资源局 | ||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该征收标准暂未下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
| 中央立项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 (一)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为0.95元/吨,50吨以上为1.15元/吨;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特种用水)为1.40元/吨。 (二)高新区、仙女湖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为0.85元/吨,50吨以上为1.05元/吨;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特种用水)为1.20元/吨。 |
市水务集团代收 |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 沥青路面:410元/㎡,水泥砼路面:340元/㎡,彩色人行道板:210元/㎡,广场砖人行道板:430元/㎡,普通人行道板:108元/㎡,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64元/㎡,土质人行道:45元/㎡,路沿石:96元/m,¢500以下下水道:1152元/m,¢600-800下水道:1456元/m,¢1000-1500下水道:3136元/m,单位排水管网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500mm以下8000元/处,¢600-800mm15000元/处,¢1000mm30000元/处,¢1200-1500mm50000元/处,方(圆)形检查井:4249元/座,雨水井:859元/座,不锈钢扶手拦杆(柱):545元/m,砼扶手拦杆(柱):256元/m,钢管扶手栏杆(柱):321元/m,汉白玉等石材护栏:3320元/m,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2000元/㎡,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1500元/㎡,改造人行道:80元/㎡,改造石材路面769元/㎡,改造石材人行道550元/㎡。 | 市城管局 | ||
| 四 | 水利 | ||||||
| 中央立项 | 8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1、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3、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小时4、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元/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元/千瓦时,5、其他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6、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7、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8、采矿排水 0.2/立方米(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市水利局 | |
| 中央立项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 |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市水利局 | |
| 五 | 卫生健康 | ||||||
| 中央立项 | 10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0〕614号 | 6元/剂(二类疫苗) | 疾控中心 | |
| 六 | 人防 | ||||||
| 中央立项 | 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6%*1600元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七 | 法院 | ||||||
| 中央立项 | 12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人民法院 | |
| 八 | 市场监督管理 | ||||||
| 中央立项 | 1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号,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 详见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官网/服务领域/收费标准(www.jxtc.org.cn/server/136.html)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新余分院 | |
| 九 | 仲裁 | ||||||
| 中央立项 | 14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赣办字【2019】31号 | 仲裁收费(1000元以下)80元/件,仲裁收费(1001至50000元的部分交纳)80-2040元/件,仲裁收费(50001至100000的部分交纳)2040-3790元/件,仲裁收费(100001至200000的部分交纳)3790-6290元/件,仲裁收费(200001至500000的部分交纳)6290-10790元/件,仲裁收费(500001至1000000的部分交纳)10790-13290元/件,仲裁收费(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13290元/件 | 仲裁委 | |
| 注:如有误差,以实际文件为准。 |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