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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钤山分宜县福宜铁矿“12·2”一般冒顶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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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钤山分宜县福宜铁矿

“12·2”一般冒顶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新余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8日




分宜钤山分宜县福宜铁矿

“12·2”一般冒顶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日,分宜县福宜铁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9万元。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后经群众举报,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1月 20日新余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分宜钤山分宜县福宜铁矿“12·2”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派员指导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专家论证、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分宜县福宜铁矿“12·2”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违法违规开采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分宜县福宜铁矿(以下简称“福宜铁矿”) 位于分宜县钤山镇田心村,成立于2012年12月,公司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小青,实际控股人谢锋平长期居住美国未参与实际管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67472436Y,有效期2008年3月25日至2054年7月20日,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铁矿,主要经营范围为磁铁矿开采及销售。福宜铁矿组织架构为:福宜铁矿实际负责人谢细润矿长龚栋,总工程师黄振华,生产副矿长张培根,机电副矿长李望,安全副矿长缺失(2024年11月份辞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罗利强、宋棕根。

(二)事故企业许可情况

1.采矿许可证。C3600002011012120104036,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0.440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340米至-250米,有效期2021年12月30日至2041年12月30日,发证机关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3月22日,福宜矿区取得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06〕M0169号,许可范围:铁矿9万吨/年,斜坡道开拓,+67m中段地下开采,有效期: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2020年9月9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批复《关于分宜县福宜铁矿福宜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目前矿山处于基建期。

(三)矿山生产建设情况

1.安全设施设计情况。分宜县福宜铁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原分为福宜矿区、诚鑫矿区、香炉矿区三个矿区进行开采,分别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原福宜矿区有1号、2号、3号、5号斜井、8号平巷、9号斜坡道共6个出口,开拓+176m、+126m、+90m、+66m、+10m、-40m六个中段;诚鑫矿区有1号、2号、3号、5号斜井、1号、2号平硐共六个出口,开拓了+136m、+90m、+10m、-90m四个中段;矿井采用斜坡道、斜井联合开拓,采矿方法为无底柱浅孔留矿采矿法。运输方式为斜坡道无轨胶轮汽车和斜井箕斗提升运输;矿山通风方式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井下渗水和生产废水经各中段水泵排出地表。

2020年5月,企业委托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提交了《关于分宜县福宜铁矿福家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并于2020年9月通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批复,矿井设计将原福宜矿区和原诚鑫矿区整合并为福宜矿区;设计采用分期开采,一期开采范围为80-85线之间,首采中段为+90m、+50m中段,二期开采矿体位于矿山西北部,距离先期开采地段较远。设计井筒为6个,分别为3个进风井(即原福宜3号斜坡道、原诚鑫3号斜井及原诚鑫5号斜井),3个回风井(即原福宜1号斜井、原福宜8号平硐及诚鑫2号斜坡道);开拓中段设计为+176m 中段、+126m 中段、+90m 中段、+50m、 +10m、-40m及-90m中段;建设验收首采中段为+90m 和+50m中段。

企业目前“六大”系统安装了监控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系统。

2.开采及基建情况。事故前建设工作面有福宜+90m中段南翼回风天井、福宜+90m中段北翼补外脉巷、福宜+50m中段南翼石门通风天井、福宜+50m中段运输巷四个工作面,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擅自启封违法组织采矿生产)。

(四)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矿建”),法定代表人徐海根,2005年12月29日成立,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05〕M0041号,主要负责人严聪,有效期2023年11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发证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编号D236015177,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签发机关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四级)许可证,编号3600001300150,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签发机关为江西省公安厅。

(五)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9日,福宜铁矿与南方矿建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分宜县福宜铁矿,承包单位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期限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同日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书》,甲方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分宜县福宜铁矿,约定福宜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借用南方矿建资质,实际施工仍由福宜铁矿自己负责。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福宜铁矿每年向南方矿建缴纳16万元管理费。2024年1月15日,福宜铁矿与南方矿建签订《矿山开采爆破承包合同》,约定福宜铁矿矿山开采中所需的一切爆破作业承包给南方矿建。

2018年7月16日,福宜铁矿与个人包工头曾现友签订《矿山采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标的为福宜矿区3号井,承包内容为基建、采掘、出矿、抛废及为上述工作服务的全部辅助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设备、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工作。

(六)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2日早班,福宜3号井负责人曾现友(包工头)早班安排3人(王顺芳、王顺江、王顺海)到+10m 中段老采场回收残留矿,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点进行了排险工作后,就开始了作业,在上午11点左右,2号出矿巷作业点王顺芳、王顺江作业时突然顶板崩落一块石头直接打击到王顺江头部,当时王顺江直接蹲地,王顺芳发现后赶快叫1号出矿巷作业人王顺海,出了事,王顺海立即走过来一起查看王顺江受伤情况,发现王顺江口吐白沫,鼻孔有血,两人立即将伤者王顺江搬移至平巷后进行了简单抢救,然后由王顺海在现场守着王顺江,王顺芳迅速上井(11点30分左右)报告福宜3号井负责人曾现友,曾现友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工人邹登基、王顺芳等四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曾现友看到王顺海哭着守在王顺江身边,曾现友与邹登基、王顺芳立即采取呼喊、拍打伤者脸部等抢救方法,持续10来分钟后,哥哥王顺芳通过摸脉搏、心跳发现王顺江已无呼吸和心跳,哥哥王顺芳确认弟弟王顺江已死亡;曾现友等五人随即上井(12点左右)报告矿方(谢细润),谢细润迅速打电话给郭树根,随后谢细润、郭树根、曾现友等人商量通知遇难家属来现场协商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要求将死者运回老家土葬,在晚上8点左右,曾现友安排何立辉、王顺海、王顺芳及死者其他亲属(3—4人)到事故现场,采用矿车将死者王顺江运出井到地面,在晚上8点30分左右,由郭树根安排车将死者王顺江直接运回到贵州家里。

(七)事故发生地点及有关情况

分宜县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一擅自启封有老采场2#出矿巷与采场沿脉交叉约10米高矿堆上(标高+22.5m)(因事故瞒报,根据相关人员问询笔录及现场勘察推论得出见图1、图2、图3)。

图1   采场三维示意图

图2   事故地点示意图

图3   事故勘探现场

(八)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王顺江1人死亡(见表1)

表1  人员伤亡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工种

王顺江

42


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关寨镇郎树根村小荒坝

凿岩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察情况

2025年1月21日上午,技术组成员和专家一起深入事故现场勘察。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位于+10m中段一擅自启封老采矿场,具体坐标为X:3065812.99、Y:38606046.85、H:+45.81米。

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出事点位于矿层顶板,岩性大部分围岩属坚硬完整岩体类,少数绿泥千枚岩,呈透镜状,岩层倾角较缓,一般小于20°,冒落处未见裂隙断层构造,未见地下水渗出,但层间节理发育,层间胶结一般。出事点巷道顶板高4米,旁侧运输巷宽6米,冒落处位于运输巷道边邦与出矿漏斗交接处,揭露后正是地应力集中处,加上岩层较缓、层间胶结一般,顶板岩石较易冒落。

(二)技术分析情况

通过查阅分宜县福宜铁矿福宜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分宜县福宜铁矿福宜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分宜县福宜铁矿福宜矿区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江西煤矿设计院于2020年5月编制,并于2020年9月取得批复,批复号:赣应急非煤项目设审﹝2020﹞043号)等资料,反映该矿区矿山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地压冲击,工程地质勘探类型属中等型。

从矿区的地质构造看,矿区内分布着F1、F5、F26三条较大的平推断层。其中:F5为近南北走向逆掩断层,断层切断矿体,断层水平断距为20米;F26断层为近南段深部走向逆掩断层,走向长300米,断距10米。由此可见,F5、F26断层对西区矿体的整体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福宜铁矿矿区位于神山倒转复背斜南西翼,次级褶皱发育,产状多变,为形态较复杂的单斜构造。

从矿区的工程地质结构体特征看,本区围岩受构造影响,后期形成了较多节理裂隙,导致岩石风化程度差异大。

从矿体的特征看,矿体赋存于震旦系上部松山群杨家桥组,矿层产状与总体构造一致,走向为北西—南东,倾向南西,倾角多变,一般为500700

该矿采用斜坡道开拓,无轨运输,开拓设置有西、北两区,其中西区(3~6线)设置1#、2#两个斜坡道,采矿方法70%以房柱法为主体,当矿块倾角大于矿石自溜坡度时,则辅以留矿法,留矿法利用漏斗重力放矿,WCQ-3型柴油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井下矿石经平巷和斜坡道直接运出地表。斜坡道及中段运输巷道断面尺寸分别为4.9×2.6m、3.4×2.45m。

(三)直接原因分析

由于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相关人员口供分析综合分析推断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3号井+10m中段老采场2#出矿巷处于断层褶曲作用所形成的地应力集中地带,顶板为片理发育的中至薄层状绿泥绢云千枚岩,层间胶结一般,加上王顺江安全意识不强,施工现场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安全防护不到位,且站位错误,凿岩作业中发生了顶板冒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顶板冒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起事故造成的影响恶劣,教训深刻。通过调查发现,福宜铁矿存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采取欺瞒手段隐瞒工作面违规生产,恶意逃避政府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副矿长缺失(2024年11月份辞职),生产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形同虚设,岗位职责不清晰。不按设计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出入井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瞒报等问题。南方矿建违法出借矿建施工资质。同时也发现钤山镇、分宜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

(一)福宜铁矿

1.法律意识淡薄。福宜铁矿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福宜铁矿未第一时间报120进行抢救,自行判断伤者死亡(无死亡证明),企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瞒报事故

2.违法违规发包。将井下采掘作业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且未按规定将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落实对外包队伍的管理职责,以包代管,违法转嫁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未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没有对矿区内各种地质构造对矿体及围岩造成的破坏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制定巷道维护、修理管理等相关制度;没有制定危险区域支护加固作业等临时性作业申请审批制度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4.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明显不符合要求,有的管理人员的专业与矿山无关,有的管理人员的学历仅为初中,矿长只负责选矿并未实际履行矿长安全职责,生产副矿长挂名未履职,安全副矿长缺失,当班未有带班领导跟班下井,各级管理人员对事发采掘面现场的情况不熟悉,对违法开采失管失察,履职不到位。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水平低,安全防护能力弱。与此同时,事发采掘面的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未在作业前进行“敲帮问顶”及安全确认,未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二)南方矿建

1. 违法出借矿建施工资质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层面

1.分宜县钤山镇党委、政府。未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矿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领导和干部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违规行为和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行为。

2.分宜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指导乡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不精准。未及时发现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违规行为和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行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人)

1.王顺江,男,群众,福宜铁矿3号井外包队伍凿岩工,安全意识不强,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不到位,且站位错误,凿岩作业中发生了顶板冒落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谢细润,男,群众,福宜铁矿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规组织采矿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情况,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曾现友,男,群众,承包福宜铁矿3号井施工负责人,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主张瞒报事故,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5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处理。

1.钤山镇党委、政府(3人)。

(1)伍佳文,男,中共党员,分宜县钤山镇副镇长,协管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失察,对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张黎伟,男,中共党员,分宜县钤山镇党委副书记,福宜铁矿包矿领导。对包保矿山责任落实不力,对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失察,对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刘连生,男,中共党员,分宜县钤山镇应急办主任。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福宜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失察,对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对此负有监管责任。

2.分宜县应急管理局(2人)。

(1)潘振宇,男,群众,时任分宜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股负责人,负责分宜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失察,对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对此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2)熊细芽,男,中共党员,分宜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矿山监管业务。未有效督促分管股室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对福宜铁矿自2024年8月份复工以来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失察,对企业瞒报事故行为失察,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8人)

1.福宜铁矿,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违法发包、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南方矿建违法出借施工资质,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3.谢细润,男,群众,福宜铁矿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4.曾现友,男,群众,承包福宜铁矿3号井施工负责人,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主张瞒报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5.郭树根,男,群众,福宜铁矿采购员(后勤管理人员),参与事故瞒报,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6.张世超,男,群众,福宜铁矿3号井施工队爆破员,对3号井炸药使用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药流入隐蔽工作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7.龚泽栋,男,中共党员,福宜铁矿矿长,负责矿山全面工作,实际分工负责选矿厂工作,未全面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8.黄振华,男,中共党员,福宜铁矿总工程师,对擅自启封原福宜铁矿3号井+10m中段(标高+12.5m)2#出矿巷、违法组织采矿生产行为没有反对和制止,未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9.张培根,男,群众,福宜铁矿生产副矿长,长期不到岗履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排查隐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10.宋棕根,男,中共党员,福宜铁矿安全员,井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意见

2024年钤山镇发生3起矿山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责成钤山镇党委、政府和分宜县应急管理局深刻反思,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向分宜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加大非煤矿山行业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应急管理部门加大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不达标的非煤矿山,一律列入关闭退出范围;要加强外包队伍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行为,依法追究资质方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厉查处私存和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人员无证等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一体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外包工程管理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承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矿山企业和承包单位领导要实行双带班下井制度,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挂靠资质、违法承包、以包代管。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为法人单位正式职工,严禁使用劳务派遣或临时人员。

(四)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要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健全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机构,配齐管理技术人员,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要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一律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要推动技术升级与风险防控,大型矿山要推进全环节智能化,中型矿山要实现局部智能化,小型矿山要以机械化替代危险岗位。高风险矿山(如深井、高陡边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感知数据联网动态监控。

(六)完善事故报告与问责机制

分宜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提高对瞒报事故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打击力度,对瞒报事故一律提级调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重处,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打造不能违的约束机制。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不想违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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