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市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监管工作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5日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23]2号文件)《新余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余安字[2023]1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降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助推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城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从源头上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市场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先明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谢金生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晓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巧云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兰 晶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时良 市局二级调研员
张 晨 市局四级调研员
李 荣 市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江 忠 市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朱剑志 市局四级调研员、广告科科长
黄任平 市局办公室主任
黄 琼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胡剑锋 市局法规科科长
李 晨 市局认证认可监管科科长
钟恢波 市局标准化科科长
彭小毛 市局市场主体监管科科长
袁军根 市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付 磊 市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熊 蓉 市局商标专利监管科科长
皮小科 市局价格监管与反垄断科科长
黄明波 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罗清海 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主任
欧阳洪 市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钟湘瑜 分宜县局局长
胡水根 渝水区局局长
刘荣华 高新区局局长
杨 新 仙女湖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联络和调度督促。黄琼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东贤同志任联络员。
三、工作任务
1.及时更新台账。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对辖区内从事生产、销售以及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主体采取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生产、销售情况,及时更新台账,每季度末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台账共享,为长效监管奠定基础。(牵头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2.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杜绝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从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经营主体及用于加装雨棚遮阳伞的经营主体要从严查处。(牵头单位:市场主体监管科;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执法稽查局、各县(区)局)
3.强化认证监管。严查辖区内生产企业无取得强制性产品证书擅自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流入市场。(牵头单位:认证认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局、各县(区)局)
4.狠抓产品质量。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质量监管,开展产品标识、产品执行标准检查,组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及头盔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要依法立案查处,通过曝光、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等手段倒逼经营主体重视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供给。抽查到外地生产企业在本地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要及时将抽检结果及查处情况书面通报不合格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溯源跟踪,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牵头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质量发展科、标准化科、执法稽查局、各县(区)局)
5.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环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尤其是加大对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经营活动中制作、发布违法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所谓“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片面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登记、分派、调处有关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投诉或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执法稽查局;责任单位:反不正当竞争科、商标专利科、广告科、价格监管与反垄断科、法规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各县(区)局)
6.突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归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联合惩戒。办案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录入案管系统,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牵头单位: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执法稽查局)
7.加强标准宣贯。每年开展一次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标准化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8.强化平台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餐饮外卖配送平台企业(美团、饿了么新余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外卖送餐员安全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网络交易监管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9.重视宣传引导。要持续推动落实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配备安全头盔要求,推广“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送安全头盔”模式,倡导经营主体在销售环节带保险、带头盔销售。(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10.落实内部管理。要形成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做到戴安全头盔,不安装雨棚遮阳伞,饮酒不驾驶。值班门卫对违反者要及时劝诫,对屡教不改者在全局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道路秩序常态化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开展整治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管工作。
(二)加强政策告诫。积极宣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办法,明确法律规定和违法责任追究情形,以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为重点实施约谈告诫并签署《政策告诫书》和《自律承诺书》。
(三)加大查处力度。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要及时切实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绝不手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资料管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各项资料档案整理上报工作,明确一名专人每季度末报送常态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汇总,并将整理好的资料归档保存。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工作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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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内容 |
牵头领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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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更新生产、销售以及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主体台账,每季度末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
徐巧云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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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准入,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从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经营主体及用于加装雨棚遮阳伞的经营主体行为。 |
兰晶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行政审批科 执法稽查局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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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常态化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
张晨 |
认证认可监管科 |
执法稽查局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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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质量监管,开展产品标识、产品执行标准检查,组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及头盔的质量监督抽查。 |
徐巧云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标准化科 执法稽查局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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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并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
徐巧云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执法稽查局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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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
罗时良 |
质量发展科 |
执法稽查局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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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厉打击销售环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 |
李荣 |
执法稽查局 |
法规科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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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
李荣 |
执法稽查局 |
价格监管与反垄断科 反不正当竞争科 法规科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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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严厉查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
李荣 |
执法稽查局 |
商标专利科 法规科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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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严厉查处在经营活动中制作、发布违法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
李荣 |
执法稽查局 |
广告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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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登记、分派、调处投诉或举报。 |
李荣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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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归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联合惩戒。办案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录入案管系统。 |
兰晶 |
信用监管科 |
各县(区)局 执法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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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每年开展一次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 |
罗时良 |
标准化科 |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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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餐饮外卖配送平台企业(美团、饿了么新余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外卖送餐员安全管理制度。 |
罗时良 |
网络交易监管科 |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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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倡导经营主体在销售环节带保险、带头盔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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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局 |
各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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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对干部职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值班门卫对违反者要及时劝诫,对屡教不改者在全局通报批评。 |
谢金生 |
办公室 |
各县(区)局 |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