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副总”专项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委)组织部(党群部)、县区科技局(经济发展局、科创中心):
现将《新余市支持“科技副总”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 新余市科技局
2024年5月28日
新余市“科技副总”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导人才智力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现组织实施“科技副总”专项计划,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聚焦服务我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持引导市内规模以上企业每年面向市外高校、科研机构引聘一批科研人员担任企业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研发)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技术顾问等职务(以下简称“科技副总”)。通过引聘“科技副总”,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科技研发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培养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能力。
二、引聘条件
(一)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新余市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须属于我市“6313”行动计划重点产业链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2.企业有引聘“科技副总”的需求,与“科技副总”约定服务报酬或科技合作项目金额不少于10万元,并能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对2024年以来新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科技副总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中引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社会信用记录及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2.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作为“科技副总”在企业全职或兼职工作。
3.原则上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所在单位优势条件,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的人才优先支持。
科技副总可以是企业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企业创新需求,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指导企业申报项目成果专利。
3.指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二)申报企业
1.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等内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四、引聘程序
引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下发科技副总岗位征集通知,县区科技部门组织本地企业梳理人才需求和技术难题,自主确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2.岗位发布。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将梳理后的需求信息面向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发布。
3.供需对接。岗位发布企业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洽谈对接,也可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牵线搭桥对接意向人选,洽谈对接后的拟聘人选由县区科技部门推荐汇总报市科技局。
4.遴选确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和拟聘“科技副总”进行匹配性论证,主要论证企业的基础条件、需求任务,以及“科技副总”与任务的匹配情况、拟开展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择优确定“科技副总”人选。
5.聘任上岗。对论证通过的“科技副总”,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下发入选通知,并组织企业与“科技副总”签订合作协议和责任状。
五、引聘方式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根据企业和人才的合作需求,可全职引聘也可柔性引聘,优先支持全职引聘的“科技副总”。
六、支持政策
1.全职引进的“科技副总”,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新余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办法》享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政策。
2.柔性引进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工作津贴6万元。其中,第一年到岗履职后,拨付第一批经费3万元,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二批经3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县区科技部门按1:3:1比例分担。
3.入选的科技副总,在任职期间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投入2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的(以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为准),市科技局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4.在省级和市级重点人才计划、科技项目遴选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科技副总”来余工作期间,可申请入住市高层次人才公寓或人才保障性住房。
七、管理考核
(一)管理职责
1.“科技副总”由市科技局会同县区科技部门和接收企业共同管理服务。市、县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科技副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引聘企业的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
2.“科技副总”引聘企业承担用人主体责任,需与“科技副总”或“科技副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任权利。
3.“科技副总”因故不能继续服务的,由引聘企业、“科技副总”协商处理意见,报县区科技部门同意后终止协议,并报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备案。
(二)绩效考核
“科技副总”聘期结束前的1个月内,“科技副总”经所在企业向县区科技部门和人才部门提出考核评价申请,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组织考核评价。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科技副总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人才引育、平台搭建、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副总”的关注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科技副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副总”,要加大宣传力度,选树“科技副总”典型,全方位展示“科技副总”成效。
文字解读:《新余市“科技副总”专项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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