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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解读】市财政局召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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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召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年11月10日上午,市财政局召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雷莉同志、政府采购指导科负责同志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雷莉同志致发布词,介绍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江南都市报、新余日报、新余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会上,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主任雷莉同志就《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余财购〔2023〕9号)文件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供应商提高了投标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时常出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退付保证金现象,对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内容,一是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二是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三是对于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四是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五是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得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总预留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文件有关要求

文件要求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供应商失信行为依法被纳入诚信记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设立、超标准收取或预留、挪用、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行为。

随后,会议进行了答记者问环节。

问题1:《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哪些?

答:上述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合并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问题2:2023年,市财政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取得了什么成效?

今年以来,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的战略部署要求,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不见面”开标。从今年4月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全部实行不见面开标。至此我市所有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项目209个,招标项目101个,非招标项目108个,不见面开标占比100%。二是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挂网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信用+承诺”制,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2023年,我市209个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信用+承诺”制。三是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从2023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截至目前,我市政府采购项目209个,预算总金额5.3亿,免收投标保证金1060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问题3:“谁采购、谁负责”,请问在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要求,我市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以采购人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和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及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厘清责任,制定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二是划出红线,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是预警提示,建立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示函制度。四是培训宣传,提高采购人依法实施采购活动能力。五是强化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2023年,对5家采购人因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22家采购人因轻微违法违规问题给予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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