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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召开全市农房质量安全员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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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贯彻落实《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房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4月19日,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黄文友主持召开全市农房质量安全员培训工作会,各县(区)住建局负责村镇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及业务股室负责人,涉农乡(镇、办)负责农房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农房质量安全工作管理人员近100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专家老师就《江西省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农房设计和建设技术、建筑识图、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等进行了解读,进一步提升了与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为推进我市农房质量安全提升提供了人才支撑。


会议强调

村民自建房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安全工作要抓早、抓小、抓常。既要注重源头管控,对增量部分强化监管,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又要强化存量农房监测,加强农房安全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得舒心、住得安全。一是要厘清职责、压实责任。村民自建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要成立机构、建立队伍,落实有人管事、有场所办事、有经费干事。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二是要强化对村民建房全过程、全链条质量安全管理。除满足选址要求、避开危险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方面,既要有专业设计,也要有“能识图、会用图”的合格工匠施工,还要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三是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应当建立常态化村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发出风险告知书,督促房屋使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房,产权人、经营管理者事先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村镇建设管理科 杜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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