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科技厅2023年5月8日下发的《关于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精神,我省科技成果登记由线下模式改为线上模式,为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实施,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便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办理省、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作用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部门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各级《科学技术成果公报》上公报,以取得同行专家的公认。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了解和掌握区域内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的途径之一,为制定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了依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性工作,具体作用如下:
1.国家对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成果确认的重要方式;
2.申报各级科技奖励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3.各级主管部门对科技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的主要依据;
4.科技成果统计、转移、扩散、转化、推广、奖励、保密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
5.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
二、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流程
1.科技成果登记网址: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ywgl.kjt.jiangxi.gov.cn/egrantweb/)。
2. 操作流程:登录项目负责人账号→进入页面,选择“成果登记”→填写科技成果→提交单位审核→提交主管单位审核→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成果公示→打印成果登记证书。
3. 按照《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见附件),在系统中提交有关材料(上传格式为PDF文件)。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成果科 0790-6411054
附件: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新余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赣科发成字〔2014〕34号)文件要求,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条件和材料有关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凡经过评价或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进行登记
1.通过科技计划验收或评价的项目;
2.已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行业准入证明,或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视同评价的科技成果;
视同评价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人、软著权人或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行业准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名列第一)应当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
3.其主要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基础理论成果。
(二)以下项目不在科技成果登记受理范围
1.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星火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科技富民强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计划项目;
2.列入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
3.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4.列入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结题的项目;
5.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结题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除外);
6.科普项目(含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等);
7.未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或虽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但未经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8.省内和中央在赣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自行组织的科技鉴定项目;
9.省外单位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未与我省机构、企业或组织合作完成的项目,或未在江西实施的项目;
10.无效发明专利项目。
二、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6.成果完成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
3.查新报告(2年之内);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二)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
1.评价证书或报告;
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
3.查新报告(2年之内);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三)已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1.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且该专利为原始专利,非购买或转让;
2.《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四)已被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
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行业准入)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的项目为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食品饮料及添加剂、压力容器、疫苗及生物制品、新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农药、化肥、兽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1.《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等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审定证明文件(有效期内);
2.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
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六)正式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视同评价成果
1.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正式发布实施(已出版发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
2.“×××标准起草研制报告”;
3.标准管理机构组织的标准评审情况材料,应盖有标准管理机构公章;
4.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七)已被国家授予软件著作权的视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
1.已授权《软件著作登记证书》;
2.软件著作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
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4.应用证明,并由应用单位盖章。
(八)基础理论成果
1.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了的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5篇。学术论文应提交论文全文;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文献页及核心内容原文;
主要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若是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文。具体要求是:(1)提交的外文论著不超过3篇(部)的需提供1篇(部)的中文译文;提交的外文论著4篇(部)以上的需提供2篇(部)的中文译文。(2)提供的中文译文,应当至少有1篇(部)是第一成果完成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成果完成人应当是在赣中国公民。(3)全部外文论著的:论文或专著名称、刊物名称、年代、刊物期号、论文所在页码、第几作者的中文译文。
2.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他人引用检索报告证明;
3.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的引文5篇。他人引用,是指本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之外的其他作者的引用。代表性论文专著所列全部作者之间的引用,属自引,不得提供。引文应提供引文首页和引用页、文献页;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及引用页、文献页。
研究内容被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专著中他引的引文若是外文的还需提供以下中文译文的纸质件:(1)论文或专著名称、刊物名称、年代、刊物期号、引文所在页码、作者姓名(可是外文)、作者国籍、作者单位的中文译文。(2)科学结论他人引用内容所在自然段整段的中文译文;
4.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课题,必须提供课题结题证明。
(九)软科学研究成果
1.《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2.研究报告;
3.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排序表,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4.采纳应用证明。即研究成果结论被国家或省、或设区市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的证明。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