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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2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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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养老保险后,国家统筹部分应该享受待遇或者部分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断缴期间养老保险国家统筹部分占比问题。

自2022年1月起,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制度、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12%纳入统筹基金。您建议的降低失业断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统筹比例,目前无法实现,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您反映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情况,国家已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政策、大龄失业人员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以解决个体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关于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

根据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字〔2023〕5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完成补缴后,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局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权益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部等部门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建议您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动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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