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宜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完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配套政策使其稳妥有序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龄员工用工风险”的相关建议
为降低企业高龄员工用工风险,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筑牢维护员工权益保护屏障。一是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对全市各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检查,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内容列入检查重点,切实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规定,依法查处侵害高龄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全市“一窗式”劳动保障维权窗口服务功能,对侵害高龄员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流转,方便权益受侵害的员工就近维权,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快立快处,及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为高龄员工提供便捷、安全的的工作条件,降低用工风险。
二、关于“劳动强度与年龄适配度”的相关建议
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在就业歧视范围内。法律层面上,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针对就业歧视问题制定了相应罚则。如《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等禁止发布含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并针对违反规定情况严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罚则。市级及以下劳动监察部门为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近些年来,全市劳动监察部门聚焦劳动就业维权,着力纠治超时加班、就业歧视、落实年休假制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将落实员工年休假制度等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必检事项,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成效,期间多次被评为“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突出成绩单位”。
三、关于“灵活就业群体的经济负担”的相关建议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缴费能力自主选择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缴费基数档次中的任一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规定,我市已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等政策,没有权限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四、关于“青年群体就业‘内卷’”的相关建议
一是做实用好5+2就业之家,搭建就业供需平台。全市建成运营5+2就业之家352个,形成城市15分钟就业服务圈和农村15公里就业服务网,累计注册企业5596家,充分发挥“线上+线下”运行新模式作用,广泛开展岗位信息归集和求职信息摸排,推动实现人找岗位便捷、岗位找人精准,促进供需精准匹配。依托5+2就业之家有序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严格核查用人单位招聘条件,杜绝年龄、性别等歧视,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二是强化青年群体创业支持,健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开展SYB、网络创业等创业培训项目,提升青年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各级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引导青年群体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场地、运行费补贴等支持。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加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2024年以来,全市为975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08亿元。积极举办“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和“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持续组织“源来好创业”等创业资源对接服务活动,营造全市创新创业良好氛围。三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青年群体技能提升。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围绕互联网经济等新业态发展趋势,设置了包括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热门职业(工种)培训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和转岗能力。2024年以来,全市共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职业技能培训8000余人次,有效提升青年群体就业竞争力。四是指导规范开展表彰活动,对在人才培养和员工发展中表现优异的企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表彰和奖励有关工作。
五、关于“特殊群体待遇”的相关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55号)已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领取病残津贴。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