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就业优先政策”的几点建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政策要有连贯性、系统性,要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切身权益,不能被动出现“灰色地带”的问题。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修订后施行至今。不存在您所表述的中止、重启、再中止、再重新启动的情况。
二、放宽对企业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年龄,工伤保险作为单独险种为员工参保,不受社保限制的问题。
工伤保险参保前提为具备劳动关系的合法劳动年龄段的职工。为了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我市出台了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新余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余府发〔2025〕1号),将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了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该群体可以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与基本工伤保险待遇一致。
三、工伤保险作为单独险种为员工参保,不受社保限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依法不能作为单独险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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