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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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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新余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两起典型执法案例,旨在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矿长等人未按规定要求带班下井,副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满,在用的21台监测监控系统CO、风速传感器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32条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给予警告并共处人民币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保税仓库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给予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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