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与维护不规范、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案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3月8日对新余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副矿长付某某安全资格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满,在用的21台监测监控系统CO、风速传感器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5m分段20台照明灯具不具有防水、防潮、防尘的功能,矿长朱某某等人未按规定要求带班下井等32条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共处人民币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主要负责人朱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2024年4月23日,市消防救援支队高新区大队对新余高新区水西镇某休闲娱乐中心进行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尾矿库在延期换证期间擅自排放尾砂案
2024年3月6日,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公司某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延期换证期间擅自排放尾砂。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到新余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塔式起重机(产品编号43103703020142014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邢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9日11时左右,邢某某驾驶鲁 F3****陕汽牌冷藏车由山东省威海市装车驶入新余,在沪昆高速新余收费站处被高速交警检查时,邢某某未能现场出示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门查实,邢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何某醉酒驾驶案
2024年5月6日23时50分许,何某醉酒驾驶的赣K7E***二轮摩托车在赣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文新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撞到停在机动车道上的廖某玉的赣K16***小车,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2024年5月7日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新余中心〔2024〕毒鉴字第81号意见书:何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刑事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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