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1〕33号 2021年10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四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审计监督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审批,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评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技术监控、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城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专项规划,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编制本行业或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征求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后,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第九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需明确以下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其前期工作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项目单位对提供的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自行编制。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四)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确定实施的证明文件,包括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或项目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民生实事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招投标事项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经项目单位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时必须对未列入信息发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并留存原始资料,预算编制要做到全面、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预算评审时,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并进行招投标。报送的工程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建安费用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工程预算经评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交工或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结算评审,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百分之十或调整后概算中的工程建安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优化。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概算文件,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核定概算,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参建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经初审后根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经审核后按工程进度和基建程序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竣(交)工验收之前总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协议书)金额的70%,结算评审后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新余”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政府投资管理其他事项,从其规定。
国家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EPC项目另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数字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露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市政府控股公司投(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行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56号)同时废止。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