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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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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新余市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发布了《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类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用餐、看护、接送、作业辅导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大量出现,顺应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需求,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服务产业。但是,校外托管机构普遍存在监管主体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经营行为不规范、场地设施不配套等诸多问题,造成消防、饮食等诸多学生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出台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回应社会关切,加快补齐中小学生校外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市场需求,加快政策供给,促进校外托管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办作为该项工作牵头部门,市教育局为具体负责部门。自该项工作启动以来,市教育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4年2月18日,3月13日、2024年9月10日、2025年1月22日四次征求渝水区、分宜县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12个单位的意见,并于1月2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最终形成《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设置标准”“注册登记”“服务要求”“管理要求”“违规处置”“附则”,共计八章25条。办法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服务要求,对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和违规处置流程也提出明确的意见,构建了教育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协同监管机制。

一是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和业务范围。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就餐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同时将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不含5人)的,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

二是规定了市场主体开展校外托管业务的条件。包括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教体部门牵头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其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卫健部门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是强化了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接受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的监管。

四、特色亮点

一是政策适应性强。办法把校外托管机构的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服务与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分开,这是适应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的需要,目的是让绝大多数实际存在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能够顺利登记备案,从而实现有效监管,同时也符合目前校外托管机构的现状。

二是监管有效性高。办法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区)为主”的总体管理原则,同时明确由教体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统筹领导、协同联动、措施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与监管机制,有利于构建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全方位、无死角的管理服务责任体系与联动高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解读单位:市教体局

联系电话:0790-64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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