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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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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具有十分现实而又长远的意义。

一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省委省政府已将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列入省委重点改革事项和省政府稳就业重要民生工作任务。

二是顺应企业群众减负增待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期待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促进就业更加充分。

三是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因此许多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超龄从业人员、大学见(实)习生、村居“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将这些从业人群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就是为了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打破劳动关系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的转变,实现“劳动权”与“保障权”的更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主要目的是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补充工伤保险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国家工伤保险实行合署办公,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实行同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二)参保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共分2类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其中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不小于16周岁)、自行参加规培及进修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及其他在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各类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其中:根据8月24日省厅在新余召开的全省补充工伤调研座谈会精神增加了自行参加规培及进修人员、组织部提出的“一是大学生基层专干为省内其他地市工作岗位,我市无此岗位名称;二是村(社区)除“两委”干部以外,尚有党建宣传员、文明实践员、乡村振兴信息员、网格员等工作人员,建议将其中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特定人员”范围。”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及其他在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

(三)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四)认定和鉴定。明确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认定、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五)待遇给付和核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的项目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即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通过提高型项目,可以满足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后医疗自费和自付部分的需求,为职工个人增加了一道兜底保障线,也避免了职工将费用转嫁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由于需结合补充工伤保险征缴的情况,应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来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办法(送审稿)》里面作了明确,并规定可以动态调整。

(六)工伤预防。明确提取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不超过3%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承办机构为主体根据本地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或者特定人员工伤事故特点参与工伤预防。为保证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项目实施过程接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

(七)附则。一是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实施情况每一至二年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三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主要特色

一是保障人群显著扩大。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

二是减负力度显著增强。按规定,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后,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可替代企业支出费用,企业经济负担大为减轻,也有利于节省企业商业保险成本。

三是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将大为提高。对工伤职工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承办机构给付,更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还将有效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有利于工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联系人: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何勇兵;电话:1380790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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