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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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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切实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2023年市人大制定出台了《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城乡供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也是全省第一部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当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条例》中没有提出二次供水相关要求,只是《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二次供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为此,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新余市实际,制定了《新余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切实解决城镇供水最后100米问题。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新余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共设4章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1-4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六条(第5-10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二次供水纳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产权人可依法委托供水等相关企业设计、施工及维护。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二次供水应当推行智能化管理,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安防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三章运维管理,共七条(第11-17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水质定期化验、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台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主动接受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监测。

第四章附则,共二条(第18-19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条例的施行时限和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能。《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改、住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解决了二次供水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

二是规范了建设标准。《办法》第六条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产权人可依法委托供水等相关企业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依法实施,并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解决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不符合建设标准问题。

三是落实了运维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水质定期化验、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台账,定期组织巡检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专业培训等,解决了二次供水设施因运维管理不到位引发水质二次污染等安全隐患问题。

政策解读单位:新余市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0790-64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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