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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新余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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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新余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环委字〔2025〕1号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新余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新余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新余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明确各单位主要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代替市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成员组成。主任(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有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负责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协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民进市委会、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同志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和5个专业委员会:

河湖长制工作组(总河湖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林长制工作组(总林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民进市委会)

水气土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工业领域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城市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农业农村领域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应对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具体见附件1-5

第七条变更规定:

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林长制工作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变更后,按程序报市委审批。

第八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研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三)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考核奖惩。

(四)协调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讨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调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林长制工作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和各专业委员会。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承办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林长制工作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事项,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办公室及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组长)或委托副主任(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审定。

(二)责任追究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推进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督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三)报告制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市林长制工作组、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度向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签文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主任 (组长)或委托负责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市林长制工作组、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和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调度会议,会议由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议题有关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代表、县(区)有关代表等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市林长制工作组、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督导帮扶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在中央和省各类督察整改中存在的疑难复杂等问题进行督导帮扶,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四)签文制度。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工作需要视情送呈负责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余环委字〔2019〕14号)废止。

附件:1.新余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工作规则

2.新余市林长制工作组工作规则

3.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工作规则

4.新余市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工作规则

5.新余市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1

新余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新余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总河湖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副总河湖长由市长担任,市级河湖长由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河湖长制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河湖长制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河湖长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六)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

(八)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

第三条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助河湖长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任务,定期向河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河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加强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评价,负责拟定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五)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完成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者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河湖长制工作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市委书记、市总河湖长主持召开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暨市级总河湖长会议。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级河湖长对口副秘书长、主任委员,河湖长制市级成员单位主要(常务)负责同志,县、区(委)县级总河湖长;以及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检察院、省袁管局主要(常务)负责同志,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按程序报请市总河湖长确定召开,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筹备。

(二)联席会议制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市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市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市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的负责同志。会议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签文制度。以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报主任、副主任审签,再报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签发。

(四)报告制度。成员单位每年向河湖长制工作组报告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五)评价制度。评价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评价工作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审定,评价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计分体系,与县(区)综合考核挂钩。

第五条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制度:

(一)联络员制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成员责任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市级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或委托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相关市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签文制度。以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审核后,报请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报告或请示,向市级河湖长报送的专报,以及向省级相关单位报送的报告,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审定签发。

(四)督办制度。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督办主体分为责任单位督办、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和河湖长督办。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河湖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需要督办的事项,或市级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和下级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河湖长对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以及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河湖长。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河湖长制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市级“河湖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相应的河湖长签发。

附件2

新余市林长制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长制工作,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根据《江西省林长制条例》《林长制工作规范》《江西省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委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余委〔2025〕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林长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三绿”并举、“四库”联动,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全面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为推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市委设立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新余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林长制工作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林长制工作。

第四条市林长制工作组由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成员组成。总林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林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林长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

协分管负责(对口联系)同志分别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同志为市领导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市林长制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设在市林业局。市林长办主任由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林长办副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市林长制工作组下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国土绿化专项工作小组(新余市绿化委员会)、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等3个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组长(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市林长制工作组和下设的3个专项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履行该岗位职责的人员自然递补,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市林长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林长办承担市林长制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级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实施市级林长制工作计划。

(二)承担市级林长制相关会议、调度督导、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市级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

(四)承担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五)推动林长制工作数字化建设。

(六)完成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3个专项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推动全市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应急处置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督促各地、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分析全市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研究部署督查、考核、约谈等工作。

(二)国土绿化专项工作小组(新余市绿化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市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研究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国土绿化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督查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

(三)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在市委、市政府

领导下,统筹推进国家、省市关于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我市林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体系;协调解决全市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助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3个专项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由市林长办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资源保护、监管、监测和利用,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工作,统筹推进森林“四库”建设,承担市林长办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森林“四库”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推广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上市,助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和推进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国土绿化、森林“四库”建设科技支撑等工作,支持和指导科研单位开展林业产业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林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及加强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牵头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跨县区及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指导支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助力森林“水库”“碳库”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小区绿化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有害生物疫情的调查和除治工作;对符合交通行业规划的林区道路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助力森林“水库”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安排农业农村项目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和森林“粮库”建设,将适宜林业发展所需的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将林产品品牌纳入“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战略进行宣传推广。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并组织协调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领域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林木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查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林产品相关标准体系,确保林产品品质和安全。

市统计局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

南昌铁路局新余火车站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扩散等工作。

新余海关负责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加强对出口木质包装箱生产企业的监管,禁止违法违规收购、加工和使用疫木行为;与林业主管部门互相通报检疫信息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在认真施行《林长制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善下列工作制度:

(一)总林长巡林清单。由市林长办根据重大涉林案件、重大林业灾害防控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直接向各县区总林长印发巡林清单,提醒各县区总林长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问题。

(二)“林长+林改”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林长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聚焦“林改四问”,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制度。

1.总林长会议。由市林长办按程序报请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级林长、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2.林长会议。由市林长办按程序报市级林长同意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下级有关林长、市林长制工作组有关成员、市林长办相关负责人及其他市级林长确定需参加人员。

3.专项小组会议。3个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专项小组组长(指挥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副指挥长)召集,参加人员为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

4.联席会议。即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办或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林长办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林长办主任主持召开,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林长办相关人员参加。

5.联络员会议。即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林长办或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市林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林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市林长制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市林长办相关人员参加。

(四)文件制度。市林长制工作组的文件主要涉及全市林长制重点工作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等,由市林长办负责起草,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签发。3个专项小组的文件,主要涉及各专项小组承担对应职责的日常工作等,由市林长办起草,专项小组组长(指挥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副指挥长)签发。市林长办的文件主要涉及全市林长制日常工作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等,林长办主任签发。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林长办承担。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市长、市委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 (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担任。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做好中央、省对我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配合工作,协调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三)研究讨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规范、整改方案、督察整改报告等。

(四)听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汇报。

(五)研究讨论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协调调度指导成员单位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二)承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召开的会议,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工作情况汇总,分析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四)承办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会议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请组长审定。

(二)签文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文件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

(三)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重大讨论事项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督察整改工作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督察整改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主任主持。

(三)报告制度。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每年向督察整改工作组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四)签文制度。督察整改工作组办公室文件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附件4

新余市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新余市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和市政协副主席、民进市委会主委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协兼职副秘书长、民进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及相关部门分管同志担任。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的日常工作。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民进市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协兼职副秘书长、民进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市发改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关于民主监督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支持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

(二)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支持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抓好民进中央反馈问题整改,把民主监督过程变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政策落实的过程。

(四)协调指导各有关单位、各地区按照《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民进中央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做好支持民进中央来我市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各项工作,确保服务保障到位,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地区通报批评。

(五)总结、宣传、推广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经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三条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支持民进中央对口江西省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各地区抓好反馈问题整改。

(二)承办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做好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工作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四)负责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五)承办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提出,报请组长审定。针对一年一度民进中央对口江西开展长江生态环境民主监督反馈会、反馈问题整改等事项,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组长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议题由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组长审定。

(二)调度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适时召开长江保护民主监督重点工作调度会,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议题由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提出,报请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报告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成员单位向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每年向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四)签文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文件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五条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报告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每年向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送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签文制度。长江保护民主监督工作组办公室文件由工作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

附件5

新余市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新余市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对应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同志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要求。

(二)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

(三)研究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四)负责总结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工作调研并督促成员单位加快成果推广。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解决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做好专业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总,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承办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主任审定。

(二)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总结梳理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每年向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三)签文制度。专业委员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报告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向专业委员会和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专业委员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送市环委会(市河湖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签文制度。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对应分管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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