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修改造,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等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水利、文旅等专业工程,以及冷库、充电站(桩)等新业态工程。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施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以职能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和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发现为主,社会公众参与为辅,实行全覆盖、无盲区管控。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建设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提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冷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需依法依规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审的,从其规定。会同施工单位共同签订履职承诺书,知晓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涉及建设建筑物,或改变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的新建、扩建工程,应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既有建筑改扩建,应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防火分隔,确保非施工区域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
(五)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作业所需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现场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
(六)挖掘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施工信息,与涉及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七)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八)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动火期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九)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管理。
(十)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知晓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涉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空作业、用电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建、有限空间作业监护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五)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六)动火作业前应当核实动火作业手续。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告火警,及时妥善处置。
(七)严格落实对水、电、油、气、通信等管线和城市道桥、隧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
(八)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须按照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施工。
(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市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教体、工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国动(人防)、供销、通信、能源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申报登记、完工告知制度,统一协调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本行业的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二)业务监管部门职责。业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施工安全告知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施工安全相关业务培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及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利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中包括冷库在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违规利用人防设施新(改、扩)建冷库建设工程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能源电力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能源电力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业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关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服务。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化平台,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执法权限,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行为。
(四)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能力。
(五)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预算。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二)依法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函告项目对应的县(区)级管理部门;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依法查处。
(三)加强网格化巡查检查,协助县(区)级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履行项目信息登记工作,定期报送项目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违法案件。
(四)及时制止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能力。
(六)受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整合城管巡查人员、协调街道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人员力量,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进行信息登记。
(二)发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处理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