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培训机构,一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补习、自考助学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二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并依法由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确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符合国家及江西省消防、安全、住建、卫生、食品经营等规范要求。
第二章 分 工
第五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区)为主”工作机制。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建立大学生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全市大学生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六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督促指导高校及时掌握在校大学生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公安部门负责大学生培训机构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设立的大学生培训机构登记,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学生培训机构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大学生培训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及传染病防控,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饮用水、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大学生培训机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设立的营利性大学生培训机构(外资企业除外)的企业登记注册。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加强大学生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并将职能部门或单位大学生培训机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督查范围。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大学生培训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乡镇(街道)依法开展或协助教育体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大学生培训机构监管,督促指导村(社区)将大学生培训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登记大学生培训机构,及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共享。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在确认相关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现场核实。
大学生培训机构监管责任单位因机构改革发生职能调整划转的,由承接单位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八条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
(二)培训场所要落实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确保场所所在建筑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厂(库)房保持规范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禁止在住宅、(半)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开展培训。培训场所门窗不得设置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阻碍逃生和救援的设施,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培训场所室内以及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充电;
(三)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大学生培训机构应建设消防物联网,接入全省教育系统智慧消防监管平台,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四)鼓励大学生培训机构通过购买场所责任保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五)大学生培训机构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审批要求实施。
第十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聘任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能力,具备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从业经验等,外籍人员聘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师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教师资格或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从业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网站等平台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安 全
第十一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
(一)保障培训场所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演练,提升全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全员熟练使用基本消防设施和熟悉疏散逃生路线。
(二)保障培训场所卫生安全。
4.保证培训场所环境卫生,严防传染病,应设置消毒灯,按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5.培训场所噪声环境、室内温湿度、采光、照明等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室内场所应常开窗通风换气,确保通风良好。通风不良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
(三)保障大学生培训机构及学生资金安全。
6.大学生培训机构资金投入应与其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7.大学生培训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服务合同,严禁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前应向学员明示,不得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及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职责,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日,并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建立大学生培训机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并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职责开展监管,通过综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对大学生培训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或处罚。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可向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大学生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大学生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培训、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大学生培训机构,应按本办法接受监管。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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