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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通知

余府办字〔202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优质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的质量和效能,推进政府储备商品运作的市场化进程,有效的平抑价格,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市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分为尿素、复合肥,均为实物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负责统筹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由承储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

第二章储备规模、时间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按保障市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确定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和结构,市供销联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市内化肥需求变化,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做出调整。

第八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以尿素、复合肥为主,淡储总量为1万实物吨,实际存储量可根据所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联合下达年度储备任务。

第九条 化肥淡季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原则上,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当年10月30日至次年4月30日),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年度储备时长及起止时间。

第三章承储企业选定方式及基本条件

第十条 市供销联社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 招标公告应当在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或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化肥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市内农业生产需要,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利用冬储优势,平抑市场物价,降低用肥成本,以稳定全市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市场供应。

第十 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备期间必须确保储备数量到位。

第四章储存、投放

第十 化肥储备仓库应位于我市市域内,涂刷、悬挂或者竖立“新余市化肥储备库”标识标牌。

第十 化肥淡季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在仓库(库点)内单独存;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

第十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任务执行有关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复核考核要求。

二十 尿素、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化肥储备向社会投放,优先满足我市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需求。

第二十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储备投放情况,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可向各驻市银行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 市财政对我市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贴息资金根据承储企业向银行贷款金额测算,具体按储备数量、储备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 化肥淡季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购进化肥票证、销售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联社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建立化肥三级储备月报制度,储备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行业主管单位报送储备月报表,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第二十 承储企业储备仓库不符合要求的及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季储备购销存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承储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化肥储备的、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和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情况的,不予拨付当年度补贴资金;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拒不服从储备管理的及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情况的,取消其承储资格,不予拨付当年度补贴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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