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如不认可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行管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中介超市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2.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对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中介超市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就中介超市有关工作向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5.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等;
6.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日常咨询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7.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
8.其他有关事项。
(二)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主要职责:
1.在省、市中介超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等;
2.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
4.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日常咨询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在条件成熟时确定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县(区)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确定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事项的梳理、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在上级部门授权或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辖区注册,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按照“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
(四)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选取中介服务的审核监管。对未按规定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的,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出,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我市实际,结合国家、省、市相关的行政许可调整,对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服务范围进行梳理归类,并实行动态调整补充:
(一)咨询评估类: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造价咨询、城乡规划编制、土地评估、土地规划、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
(二)工程服务类: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含水利、公路)、人防工程设计、信息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含水利、公路)、人防工程监理、信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等;
(三)检验测量类:测绘、环境检测、水土保持监测、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等;
(四)专业技术性服务类:鉴定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升放气球资质证等;
(五)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省中介超市平台已有的中介服务,在省中介超市平台入驻,省中介超市平台暂时没有的中介服务,在市中介超市平台入驻。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指定本机构在职人员为业务授权人和账户管理员,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和账户管理员信息应实名认证。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入驻中介超市:
(一)提出申请: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入驻所需相关资料;
(二)入驻审核: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三)机构入驻: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准允入驻中介超市。
公示有异议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可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应予以清退:
(一)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资质(资格)被吊销、失效;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列入黑名单、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按照名称规范自行注册项目业主账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按入驻要求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 选取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业主提出选取申请,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注册地所属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组织,通过以下几种网上公开选取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一)随机选取。项目业主明确价格、时限、资质(资格)等选取要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二)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明确选取要求,确定中介服务最高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最低价有2家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三)择优选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生实事,可在中介超市择优选择服务优、评价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四)直接选取。在项目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提交民主决策证明材料后,可在中介超市直接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也可通过民主决策遴选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通过随机、竞价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社会性资金项目无需民主决策,可按上述方式直接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五)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可的公开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提交选取申请,应明确项目名称、资质资格、服务内容、费用、时限要求等基本信息,保证选取公告内容翔实、无歧义。
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时须承诺符合报名条件且将按要求履行好服务。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对选取实行全流程管理,选取现场全程电子监控。选取结束后,选取结果即时公示,公示期为1天。公示结束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若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发布流选公告。项目业主应调整选取条件,由中介超市另行组织选取。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中介超市公开选取:
(一)资质(资格)过期;
(二)受到信用处理失去参选资格;
(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回避;
(四)其他不适合参加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的情形。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项目业主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保密规定、行业管理制度和中介超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服务:
(一)信息公示:向项目业主公开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历史业绩、评价等次、信用信息、收费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法人、业务授权人、账号管理人、执业(职业)人员以及营业执照、资质(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二)一次性告知:依规定向项目业主一次性告知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材料清单。
(三)服务规范:如实向项目业主做出质量、时限等承诺,严格规范执业。
(四)承诺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约定收取服务报酬,不得向项目业主及其他关联方额外收取费用。
(五)合同上传:依法依规与项目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服务时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要素,并在上传至中介超市。
(六)成果上传: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完成后及时将成果报告上传至中介超市。
第二十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对合同与选取公告的一致性、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予以记录。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项目业主应按照“一事一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结果实时公开,作为信用管理和择优选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包括执业履约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项目业主星级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纸质、电子文档和音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
第三十条 按照“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守信及失信行为进行信用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公开选取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投诉;项目业主、中介服务项目关联方对中介服务质量、时效、收费、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并需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理;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
(七)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二)故意刁难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存在“怕慢假庸散”等不良作风,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五)无故不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或未按选取公告约定超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新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超市以“客观、公平、公正、适用”为原则,通过业主单位星级评价和信用奖惩,实现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星级评价
第四条 星级评价最高为5星,最低为1星。各星级的对应分数为:5分5星;4分(含)—5分4星;3分(含)—4分3星;2分(含)—3分2星;1分(含)—2分1星。
第五条 星级评价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分值5分。项目业主可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服务规范5个维度,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动态更新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成果上传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进行在线评分,项目业主未进行评价的,由系统默认评价。对已评价的项目或已默认评价的项目,项目业主可进行 1 次修正。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同一资质有多个项目业主评分的,按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 信用行为分类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1次守信行为(一年内同类型守信行为不重复计算):
(一)受到3个不同项目业主5星评价;
(二)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信用先进典型;
(三)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优质服务、突出贡献奖项;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高等级信用证书或相关表彰、奖项和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轻微失信行为:
(一)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领取中选通知书;
(二)中选后超过3个工作日未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
(三)项目业主反应其服务态度不好或业务不熟;
(四)项目业主合理要求未及时响应;
(五)其他应当记作轻微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
(二)未上传合同或服务成果;
(三)不按约定收费或向项目业主、关联方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未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五)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
(七)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八)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
(九)业主单位单次评分3分以下的;
(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通报;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
(二)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三)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五)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六)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七)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
(九)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
(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奖惩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获得项目业主4星及以上评价的,可参加市、县(区)重点工程、民生实事的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守信行为进行红榜公示,并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栏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1次轻微失信行为,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对其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授权人进行电话约谈;1年内出现2次轻微失信行为的,对其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授权人进行现场约谈;2年内出现3次轻微失信行为的,约谈其法人,并记1次一般失信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
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清退出中介超市。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在机构信用信息栏予以记录,出现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进行黑榜公示。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省、市中介超市有关规定,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对中介机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