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1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原则,2018年1月底前,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现有大厅窗口布局、工作流程进行整合,将不动产登记、房管和地税部门业务模式由单独受理单独办理调整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缴纳税费一个窗口受理,使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内容
(一)窗口设立
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重新梳理并优化工作流程,设置“一窗受理”的联合窗口,窗口设置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共同派驻,登记材料由联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并将涉及不动产登记、房产交易和税费缴纳的材料转交相关部门人员复核,共同开展业务。
(二)业务办理流程
1.统一收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市地税局按照不动产登记类型,确定“一窗受理”事项,制作“一窗受理”的统一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并在窗口及门户网站公布。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房产交易和地税部门公布的材料清单,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税费缴纳所需的全部材料进行分发。联合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履行询问、查验、面签等受理程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取消无法规依据要求提供的受理材料。网签备案合同、预售许可、登记结果等材料,应通过后台传递或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
2.并行办理。由窗口受理人员把受理材料进行分类,实行内部流转并联审核的方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同步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前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税费缴纳信息传递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3.完成缴费。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收费发证窗口领取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登簿、缮证后,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
5.归档管理。通过审查并办结的档案材料原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存档管理。相关交易、税费缴纳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房产交易中心和地税部门存档。
三、实施步骤
(一)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再造。优化审核环节,实现流程、材料、时限等最大压缩,出台优化后的流程标准、收件目录和服务承诺时限。
(二)2018年1月底前,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试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市关于简政放权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顾大局、优服务,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原则,依法确定服务事项,简化内部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把改革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要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要求,密切配合,抓紧调整窗口。坚持权责一致,各部门对各自事权设置、流程设置、办理时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协同业务,完善功能。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房管局和市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认真梳理收件清单,整理清单后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外公布。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完善窗口设置,统一更换窗口标识,制作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手册,确保符合“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要求。同时要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完善相关系统功能,保障提速提效;加快对历史数据整合,提升数据质量,提高登记交易准确率与速度,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三)加强宣传,强化督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改革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市政府督查室将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因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新余市不动产登记联合收件清单
附件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联合收件清单
一、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转移登记材料清单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经办窗口现场见证签字);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代为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的,需提交户口簿)。
(三)权属登记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确权证明单)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涉及产权过户:
(1)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由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经预审窗口查档后内部传递)。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
(3)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安置房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原件(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交)。
3.涉及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涉及抵押贷款的,内部传递);
4.拆迁证明原件(拆迁减免税的需提交);
5.契税发票原件或减免税证明材料原件(地税部门办理后内部传递)。
其中:地税部门留存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或拆迁协议复印件及拆迁证明原件。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材料清单
(一)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书(经办窗口现场见证签字);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代为未成年子女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交户口簿)。
(三)权属登记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涉及产权过户:
(1)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由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经材料预审窗口查档后内部传递);
(2)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原件(现场网签,内部传递);
3.涉及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贷款办理完毕后提交,借款合同有抵押条款的,无需提交抵押合同);
4.拆迁协议和拆迁证明原件(拆迁减免税的,需提交);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直系亲属间转让房产征税的,需提交);
6.契税发票原件或减免税证明材料原件(地税部门办理后内部传递)。
其中:(一)房管部门留存的材料
1.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
(二)地税部门留存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原件;
5.拆迁协议及拆迁证明原件(需要提交的,留存);
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需要提交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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