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府办发〔201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6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在2016年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工程1.4公里的基础上,2017年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工程3.64公里;到2020年力争累计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8公里,高铁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形成环网规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科学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区域,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建设方案,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3.创新机制,社会参与。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要,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利用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相关市政管线规划相衔接。要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以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同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项目建设。按照新余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高铁新区为新余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先行建设区,其他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并制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重力流管道要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原则上污水管道要入廊。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应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含总体设计、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应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对综合管廊进行空间设计、断面设计和节点设计。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并应符合相应的管线设计规范要求。结构设计应在主体设计稳定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附属工程设计应包括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子项。要优先保证给水、电力电缆、通信、交通监控、有线电视、燃气等管线入廊,排水管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入廊。
(五)严格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六)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级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要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及义务,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
(七)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推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决定成立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高铁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资金,保障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地下综合管廊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依法履职。市人民政府将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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